撞伤人都是先交强险赔付吗_我车上的人撞车后受伤,我是全责,交强险赔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3:40:19 人阅读
导读:不赔的交强险是第三者险,也就是被你车撞到的人才能索赔你本人以及你车上的人是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以下是依据:虽然由最初的“强三险”改为“交强险”,这个强制保险仍是不折...

不赔的 交强险是第三者险,也就是被你车撞到的人才能索赔你本人以及你车上的人是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以下是依据:虽然由最初的“强三险”改为“交强险”,这个强制保险仍是不折不扣的“三者险”。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简言之,钱是赔给被撞一方的。

先澄清没有“全保”的概念,撞人后,先依照“交强险”赔,再依照商业险赔偿。对于药费部分,须仔细看看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一栏,一般来说,不是100%报销,因此,责任方就需承担损失,这个责任方有可能是司机,也有可能是行人。说白了,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的“规矩”赔完后,谁不满意,谁就通过法院去诉讼裁决,但这时,牵扯不到交警队了。

感谢邀请,大家好。我是车保社小编,很高兴能够与大家一起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也希望大家关注支持我,我会在汽车保险理赔方面给你们最优质的理赔建议,让爱车投保无忧理赔无患。针对能不能先用商业三者险理赔这个问题,我个人感觉这个答案是不可以,这违背了交强险设置的初衷目的。交强险既然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保险,具有行政法规效益,是必须执行的。如果可以直接用商业三者险来赔付的话,那么强制险就体现不出强制的意义,可有可无。交强险之所以是强制险,是交强险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害方得到有效的赔偿保证,具有强制的意义,商业三者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具有自愿性,不具有强制意义。据所以交强险先行赔付之后,再有商业险来弥补交强险赔付的不足部分,这样两者完美的配合起来,才能对伤者,给予最大的赔偿保障。希望我的解答你能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谢谢!






属于保险责任,交强险赔付。 主要看事故责任比例,如果您无责,对方人伤最多赔付1.1万,如您有责,最多赔偿11万。 再有看伤者医疗情况,评残情况,家庭成员情况等 有些用药、输血,义肢等超出理赔范畴的,得您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都在保险赔付范畴。 如果评残,那伤者赔偿按伤残等级,同时根据伤者年纪是否存在赡养,抚养,如有也需赔付,在保险范畴。 以上这些如没超保险限额,您只按责任比例负担保险不赔付部分,如超出限额,那您得按责任比例承担超出部分。

理论上交强险理赔是一样的,车损2千,伤重1万,死亡12万,是有规定的,另外注意是年度累计数。

如果理赔金额不够,才用商业险,无商业险自己负担。

交强险作为强制险种是有明确规定的,它一般不区分责任大小,只赔对方,只是用理赔金额多少来衡量够或不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工作后,对事故成因、当事人事故责任所做的认定

是当事人确定人身(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及财产(车损、货物等)侵权损坏赔偿责任的重大依据。

除非1.当事人经向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到认定书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提起复核,复核改变其事故认定结论的;或者2.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在人民法院诉讼中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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