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立功是可以减刑还是应当减刑_重大立功就可以减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8:14:15 人阅读
导读:在看守所两年时间里,本人自学了很多法律知识。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

在看守所两年时间里,本人自学了很多法律知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必须是犯罪分子独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部门侦查属实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法院裁定为是否立功,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刑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20%-50%;重大立功一般很少,除非是检举强奸杀人抢劫案。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刑50%。也就是说,一般立功如果你检举的犯人判刑两年,你就可以减刑两个月左右。

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也就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法院判决前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酌情减轻,



自首应该只对量刑有帮助。本人觉得立功的作用要比自首的作用大。如果你有什么疑问可以关注私信本人,本人会一一回复。如果你有什么不同意见,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一起共同探讨一下。

你好根据刑法,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具体怎么从轻要结合案情与立功程序,以下是量刑相关规定:《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这事我们说了不算。

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仅仅有立功表现的话不能免除处罚的,但可以从轻或减轻,缓刑考验期相应减短。不会消除犯罪记录。

您好,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重大立功表现主要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制止。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间,发现他人在监狱内正在进行重大犯罪活动而予以告发或者获知他人在监狱外有重大犯罪活动的线索而予以揭发。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即受刑人学有专长,在服刑期间认真钻研科学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要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即犯罪人在他人的人身遭受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奋不顾身,抢救他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即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紧要关头,受刑人积极投入救灾抢险,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这是一个空白规定,以容纳前五项所未能包括之事项。只有与前五项情形相当者,才能视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而应当减刑。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犯罪分子想要申请减刑,就必须知道申请减刑要满足哪些条件,然后在狱中认真悔罪或者积极争取立功表现。当时犯罪分子却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家属也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办理申请减刑的手续。因为是司法机关办理减刑程序,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很难在申请减刑程序上发挥作用。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最多只能减一半。无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后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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