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什么可以做_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做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8:46:31 人阅读
导读: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除上述侦查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除上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之外,还可以复制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材料。出席法庭审理,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律师不仅能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权衡利弊,“诊断”出矛盾的要害,使你明确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还可以按照法律的程序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在打官司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例如:

律师能帮助当事人调查证据,为打官司作充分的准备;律师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可以全面了解案情;律师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使法官从辩护中了解到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意见;律师能依法陈述意见和要求,能抓住重点。

法院审判改革为“辩论式”庭审模式以后,每一个证据都要在法庭上质证,每一个事实都要在法庭上核实,大大地减少了法官的主观性。应当说,一个优秀的律师,如果案情分析透彻,熟悉相关的法律,能抓住要害,法官也是不敢随意下判的。

律师法》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一、律师接受委托

(一)律师介入时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 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 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公诉机关联系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 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三、会见和通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经过检察机关批准, 可以随时会见。

(二)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通信,但内容应与本案有关。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案子在哪个阶段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关键是是否符合条件。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或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是关键,即使患有严重疾病,但如果人身危险性大,比如涉枪、涉黑、涉恶的,也不能取保,可以关押至监狱,由狱内医院进行治疗。

申请取保,要积极创造条件。

前提是,嫌疑人要认罪悔罪,不认罪的,取保想都不要想(证据不足除外)。另外,嫌疑人亲属也要积极配合,为其创造条件。比如说,盗窃、诈骗等涉及财产的,要积极退赃退赔;伤害、交通肇事等涉及人身伤害的,要积极赔偿对方损失等等。这么做的目的,就是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说这也是能否取保的一个很重要条件。

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嫌疑人近亲属及其律师都可以申请取保,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但能否取保,就要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了。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情节轻微的犯罪,办案机关也有可能会主动考虑是否取保,目的还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这也是办案机关的社会责任所在。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从一些当事人口中听到诸如:拘留后做不了什么事只能等检察院批捕;逮捕后做不了什么事要等审查起诉;侦查阶段没有卷宗律师能做的工作就是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没用,还是要等法院判决。

我问当事人,这些都是听谁说的,当事人说是之前的律师告诉我的。

律师如果因为时间紧张,没有办法投入足够的时间、精力来处理一个刑事案件,可以婉拒当事人的委托请求;律师如果专业水平、能力有限,基本的原则是不要给当事人造成误导。

不少当事人已经能够理解,对于确实存在无罪、罪轻辩护空间的刑事案件,越早解决问题越好。这一方面是当事人希望能够早日获释,同时也有司法实务中的共识,案件拖得越久,解决的难度就越大;另一方面,从大的概率上来说,刑事案件中因为不批捕、撤销案件、不起诉而实现无罪的案件,远远超出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首先,当事人被拘留后,有37天的黄金救援期,此阶段刑事辩护的核心工作是阻击公安呈捕、阻击检察院批捕。这个阶段虽然没有卷宗材料,但是律师通过会见沟通(向当事人了解公安讯问的内容,能初步把握办案机关的指控思路;向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涉案公司的具体经营模式,判断该模式是否能够定性为犯罪,以及定罪量刑的关键点在哪里),通过外围调查、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情况等多方面,确定案件无罪、罪轻的核心事实、证据、辩点,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

其次,即使当事人被批捕,刑事案件仍是在公安阶段。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后面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对应的办案机关对案件都有做出“处理”的权力,是移送还是不移送、是起诉还是不起诉?这一方面需要办案机关查明案情,另一方面需要辩方“协助”办案机关查明。

刑事辩护,从来都不是一个坐等的过程。

当然,对于某些一点辩护空间也没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坐等。

一点辩护空间也没有,会是什么样的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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