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后工伤赔偿标准_61岁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0:09:10 人阅读
导读:50到60岁,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个人的收入来计算的。以北京市为例,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

50到60岁,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个人的收入来计算的。

以北京市为例,离退休人员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收入标准的二十年总和赔偿,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 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 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年满60岁的人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了,自然就没有什么工伤赔偿。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索要赔偿。

  一、超过60岁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

  年满60岁的人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所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了,自然就没有什么工伤赔偿。但是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索要赔偿。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的,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在司法实践中,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只能劳务关系,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受害人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用人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二、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超过60岁工伤赔偿标准,虽然超过六十岁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是还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

谢邀!
1至4级伤残工伤待遇的全国性规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1、每月伤残津贴--二级伤残的标准是工人负伤前月工资的85%。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伤残的标准是工人负伤前月工资为基数,共计25个月工资。
3、住院护理费--由企业负责。
4、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工人负伤前月工资,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可以延长12个月。

第1及2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及4项,由企业支付。如果因为企业缴纳社保基数低,导致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企业需要支付工伤待遇差额。关于企业要支付差额这点,并无全国性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也许地方又规定,但我不清楚你的所在地,没法查。我是根据案例给你的意见,具体你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是否支持,建议你咨询本地仲裁或律师。

以上待遇的标准是参照全国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回复的,如果地方性规定高于上述标准,或加入了发放条件的,也要一并参考,具体你要到本地的社保部门咨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除上述待遇外,2级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每月发放,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至50%,具体按照鉴定结果不能自理的程度确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本律师办理劳动工伤类案件10年的经验兼有解答如下。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超过60岁,退休年龄是很难再交社会保险的。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情况。

第二,劳动者超过60岁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的,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选择维权的基础。

第三,如果劳动者选择工伤维权的话。首先认定工伤这个程序就比较难。而且要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便是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那么是否能够得到充分足额的工伤赔偿,也是问题。

第四,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通过工伤程序解决赔偿问题,或者是通过普通的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

第五。选择解决赔偿维权程序不同。责任分配,以及时间长短,赔偿数额鉴定标准。都有所不同。劳动者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第六,劳动者超过60岁退休年龄而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起来情况比较复杂,

建议,能够详细咨询专业律师已得到权威明确具有实际操作新的知道,免得自己不懂法律,走了弯路,而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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