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复查规定_刑事申诉立案复查有通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5:36:53 人阅读
导读: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可以说,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第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三个系统无数人的工作把关,出问题的可能性已经很...

刑事申诉案件翻案的可能性大吗?

可以说,刑事案件翻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刑事案件经过公检法三个系统无数人的工作把关,出问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如果有问题,那么肯定是这三个系统都有问题,有一家没问题,不会形成错案。

第二,刑事案件一旦成了错案,绝不是赔点钱了事,而是肯定要追究一些人的责任,这些人,追究下来要坐牢的,因此可想而知难度之大。

第三,历史上出现的错案,绝大多数不是基层一两个人的问题。往往是公检法的共同上级出了问题。例如张越在河北主政政法委书记的时候,就出过一些错案。他表态要办的案子,下边会围绕着他的意图“造”案子,也是非常难翻的。

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人一直喊冤毫无效果。过了十年,这个强奸杀人的真凶赵志红被抓,他自己亲口招供案子是他做的,直至2014年底,有关部门才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前后经历近二十年之久。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这条规定是已经进去重审程序后的审限。对于此前的立案审查期限,刑诉法没有规定。

但最高法刑诉法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因此,申诉审限分为“立案审查审限”和“重审审限”。前者3-6个月,后者3-6个月,合起来6-12个月。

但是,要清楚这些审限时间的起算时间并不是你递交文件的时间,而是有一段延后,原因是各法院大多以法官收到立案通知后才开始起计。并且和法院之间移交也需要时间。这样,在前述的审限上要加上个把月甚至两三个月。当然,也有法院效率较高提前完成的。也有个别情况超过审限没有下文的。不过随着国家管理越来越严格,也越来越少了。

依我之见:由原生效(终审)判决的上级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法院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提出刑事抗诉,同级法院须受理并开庭审理后依法处理。

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当事人丶法定代理人丶委托的代理人经当事人同意对于己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可以刑事申诉再审;而本案例所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厂原生效刑事判决‘’,符合该法刑事审判监督的‘’法定事由‘’之一的规定,依法应当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以纠正此案的错误。

那么,又如何操作呢?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的规定》对于上述‘’法定人员、法定事由‘’提出的申诉再审请求应当作如下处理:

A,如果是该生效判决的同级别检察院受理的该申诉再审申请,应当由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并由员额检察官负责审查该案件,从法院提原案卷宗材料并对‘’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进行审查,调查其新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丶关连性丶证明力,并进行必要的讯问、询问和走访丶勘查和鉴定等等‘’审查‘’行为,审查终结写出报告并提请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经讨论认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属实,也的确是案件的关健丶主要证据其证明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话,依法由该检察院提请他的上一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其对应的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而受抗诉的同级法院须受理开庭审理;

B,如果是生效刑事判决的上级检察院丶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法定人员丶法定事由‘’的刑事申诉再审申请的话,应由控告申诉部门的员额检察官负责该案件发现的‘’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审查(其‘’审查‘’活动与A项一致),写出审查终结报告后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讨论‘’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属实丶关连并确有‘’推翻原判‘’的证明力而证明原判确实错误的,该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的刑事生效判决应按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他的同级法院直接提出抗诉,同级须法院受理开庭再审这该案并依法作出是否认定这‘’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新证据‘’,如果予以认定,该法院应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

三,‘’原生效判决的法院‘’须根据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另组合议庭,如果原生效判决是一审程序的,须按一审普通程序对于这‘’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一案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一审判决,而该一审判决当事人和检察院仍然有上诉丶抗诉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一、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三、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四、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案件的处理方式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五、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经过复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六、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很多人会以为刑事案件申诉就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不服而提起申诉,这是个误区。

事实上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申诉,还可以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等提出申诉,还可以对司法机关违法超期羁押、违法扣押、不退保证金等行为提出申诉。

比如说,刑事案件中,如果有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应该把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害人。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逮捕决定不服, 可以在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应该立案复查。

因此,刑事申诉复查,就是指对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的程序。

那么回到题主的问题,申诉复查期间,法院出具判决书,复查是否具有真实性,可见,题主所说的刑事申诉复查,是在判决以前提出的,也就是说,提出的深入是针对判决以前的司法机关某个办案行为提出的,比如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司法机关的某个办案行为不服。

对于判决与申诉复查的关系,两者一般并没有实际的联系,复查的真实性不会受影响,比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不服,对此提出申诉,期间法院作出了判决,两者关系并不大,甚至是没关系。不会影响复查的真实性。

有。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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