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冻结意味着什么_什么是财产冻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7:07:06 人阅读
导读:一、被冻结财产该怎么办1、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

一、被冻结财产该怎么办


  1、原告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由法院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


  2、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要先履行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然后才能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二、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程序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般而言,银行也不愿意起诉你,当然,如果你没有了还款能力,或者银行不接受协商分期还款,那它起诉了你它反而被动了,所以一定不能说拒绝还款,一定要求协商分期还款,这样在法院,你有还款意愿,法院通常也会支持协商分期还款。如果拒绝还款或者是诈骗,那就另当别论,欠债人不用怕,催收会激怒你让你说拒绝还的话,反正无论如何,相信自己不是老赖,还钱是原则,你真没钱还,催收也没办法,真告了就应诉,最后,努力赚钱还钱,争取及早上岸!交流请关注

在涉及民事纠纷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就是多个权利人不能同时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只能通过轮候查封、冻结的方式执行,也就是“排队”。

在A执行权利期间,B可以申请执行,但不能立即生效,必须等A查封冻结结束后,才正式开始执行B的查封冻结申请。

在法院因债务纠纷起诉别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

所谓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为了方便判决执行,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以下举个例子说明。

某甲因为交通事故致某乙残疾。交警判定机动车一方全责。估计总的赔偿数额在六十五万左右。通常情况下,作为肇事者的某甲,往往会设法转移财产,使得将来法院判了,也是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

现在某乙经律师提示,及时对某甲名下的财产做了调查,查明某甲名下有价值30万的汽车一辆,价值三十五万的商铺一处,这样的话,某乙申请法院对某甲的这两种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然后及时起诉。

诉讼过程中,某甲为了逃避可能的赔偿,和配偶上了来一个假离婚,将汽车和房产都过户到配偶名下,结果准备过户的时候,机动车和房产管理部门告知这两样财产已经把法院保全无法过户,其转移财产的意图落空。

以后法院判决生效的时候,如果某甲不及时赔偿,作为受害人某乙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将已经保全的汽车和商铺予以执行。

法院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  


2、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  


3、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法院冻结账户的期限是六个月,但在期满之前,可以办理继行冻结。  

还处理个屁,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办法多的是,债主都认为你永远还不起债也不给机会你还了,你还去考虑还债干嘛,我即是债主也是欠债人,我借出去的钱我从来不逼,有钱就还,没有钱就算,没有钱逼也没有用,还不如给时间他去闯,借出去就像投资一样,他做不起来,就当投资创业失败,如果是被骗去的,或者是拿去赌拿去消遣的,对不起,该怎样追就要往死里整,我也一样被债主追,但是我只能说,我只是投资失败,并不代表我总失败,把我的路断了也就等于断了我给你还款的路,我活着我不跑路,至少你还可以看见我在努力,有还款的盼头,你把我逼走了,消失了,这辈子你就难找到我了

财产冻结的意思就是该财产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在冻结期间内,财产所有人不能将该财产转让、设置抵押、办理过户等。

  具体法律规定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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