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密码实行什么_密码法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2:22:21 人阅读
导读: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

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

“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解密是指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手续,解除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使其不再受到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管理措施限制的过程。某一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就不再作为国家秘密进行管理,也不再受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对不需要继续保密或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解密,是非常必要的。《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解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

(一) 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二) 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机关、单位就应当及时予以解密。   

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解密的办法主要有:   

(一) 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无需办理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及时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十五条分别规定,情况紧急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解密,上级机关和有关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认为某一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的,可通知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进行解密。   

但是,应当作进一步说明的是,解密后的事项并不等于都可以公开。解密不完全等同于公开,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国家秘密实施解密后仍然要采用一定的方式予以保护。

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密码法》第三条规定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

《密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商用密码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商用密码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商用密码标准化是实现商用密码技术自主创新、促进商用密码产业发展、构建商用密码应用体系的重要支撑。《密码法》明确商用密码标准体系包括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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