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双倍返还_成约定金,双倍返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1:18:19 人阅读
导读:如果乙方明确表示他不同意该合同的,那么不适用定金法则.因为法律规定,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在知道的情况下默许的,视为合同开始履行并生效.那么也就是说...

如果乙方明确表示他不同意该合同的,那么不适用定金法则.

因为法律规定,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在知道的情况下默许的,视为合同开始履行并生效.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在甲方已经付给乙方第一期酬金之后,未做任何表示的,那么视为同意履行合同,那这样的话就适用定金法则. 如果违约要双倍退还定金.

补充:

这个"之后"应当以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如果乙方在甲方10号汇款之后,13号收到的,视为知道了,那么在这一天起,就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像你说的,如果是20号了再提出来,而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的7天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件阻止其提出异议的,那么视为默许,同意履行合同.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依据:   (一)依照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  

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定金罚则在法律规定中是有上限的,也就是20%,而且通常是对特定的事项进行约定而交纳的定金,如定约定金,如支付定金,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才会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定金的用途没有明确的约定,则通常是针对合同履行的全部内容所做的担保。

违约责任通常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但违约责任适用的原则是补偿原则,也就是实际损失是多少,通常违约责任应当在损失的范围之内,当然也可以约定一定的惩罚性违约条款,但相关责任在30%限额内。如果实际损失超过30%,则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后,仍然可以在实际损失的30%内主张违约责任。

双倍返还定金,是指返还原来已经付定金的基础上,再再加原来付的定金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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