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_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4:42:03 人阅读
导读: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是仅指本诉标的额还是本、反诉标的额之和,并不明确。收案实务操作中,法院只能按照原告本诉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允许被...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是仅指本诉标的额还是本、反诉标的额之和,并不明确。收案实务操作中,法院只能按照原告本诉来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允许被告在审理程序中以反诉标的额影响案件级别管辖,就会造成级别管辖的混乱,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为防止当事人利用反诉虚构标的,造成级别管辖不稳定,各地法院的文件规定及司法实务中的通行做法基本统一,即以本诉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不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反诉的条件: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再受理反诉不但无法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会造成诉讼的迟延。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原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有违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然在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民诉中的反诉就是:被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针对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的独立的诉。这里的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都可基于牵连管辖获得管辖权。所以不是严格的管辖权。

  这是有争议的,对反诉的管辖权最主要有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严格审查说。  此种观点认为: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反诉的提起必须符合《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即受理本诉法院必须对反诉拥有管辖权,适用和本诉相同的管辖标准审查反诉。既严格按照管辖的普通地域管辖原则,也要符合级别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专属管辖。理由是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并没有法律规定反诉可以突破管辖的权限和划分。若受理本诉法院对反诉案件没有管辖权,就应当将反诉案件作为独立的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移送其他法院。  第二种观点:无须审查说。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反诉的基本条件如与本诉应该具备的关联性,反诉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请求等等,就应当立案于本诉合并审理,即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无须审查反诉的管辖权,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若不合并审理,达不到法律设立反诉的目的,增加当事人诉讼,并且法条规定中并没有要求审查反诉的管辖,如果将反诉作为独立的诉并对其管辖进行审查有违立法本意,与立法的目的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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