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哪些职权_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1:24:35 人阅读
导读:"人大"又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

"人大"又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权力机关,都是一种权力机关,而人大代表是个“实实在在”的个人或团体。说白了,前者是一种权力机关,后者是由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组成的。他们权利不同,全国人大权利: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全国人大代表权利: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等。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十六大党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有六项职权。它们分别是: 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修改党的章程; 选举中央委员会; 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每届任期五年。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 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 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 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 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 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 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3)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 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 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 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 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 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 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 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 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或者罢 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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