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_9级工伤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3:59:44 人阅读
导读:工伤认定期内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方法不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工伤认定期内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方法不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扩展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申请工伤认定后,认定为工伤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2、单位辞退员工,根据不同的情况,单位可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具体说明: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3、员工发生事故受伤,在认定为工伤之后,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治疗期间和修养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支付,保持与原工资待遇不变。

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理由,跟员工工伤与否没有关系。

公司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以下几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比较简单,所以根据你提出的问题,就你第一个问题“是否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假设分析:

第一、员工还属于工伤医疗期解除的情形。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企业解除员工的,如果企业解除就被认定是违法解除,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标准给予员工赔偿金,如果是达到伤残等级的,企业还应当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以东莞为例,十级要给予四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工资是指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入职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入职月数核算应发平均工资;

第二种、员工属于工伤医疗期满后解除的情形。

这种情况和正常在职员工一样,如果企业解除员工,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解除程序进行,如果解除理由与程序合规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给予经济补偿金(非员工过错),如果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标准赔偿,达到伤残等级员工被解除的,企业应按前款描述给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你第二个问题,是否有医疗保险补偿,这个肯定没有的,因为你这是工伤,不属于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应由工伤保险进行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90%左右,如果达到伤残等级的,社保基金会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希望以上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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