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_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5:32:19 人阅读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有在普通转简易的时候才问当事人的意见 这种事先的约定没有效力 这么做也不是不尊重当事人,因为当事人可以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提出异议 而具体用什么程序,是法院决定的

你好,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

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以及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2.以下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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