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加班调休怎么算_双休日加班调休怎么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6:00:33 人阅读
导读:这个加班费的发放标准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另外,周末加班,是有两种方式的,一个是选择调休,一个是两倍工资。如果你的公司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加班费工资的,恭喜你,要知...

这个加班费的发放标准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另外,周末加班,是有两种方式的,一个是选择调休,一个是两倍工资。

如果你的公司按照这个标准来支付加班费工资的,恭喜你,要知道很多公司都不这样支付,员工大多也都忍了。

珍惜吧,不克扣员工工资的公司在其他方面对员工也不会太差的。

  双休日一天加班十小时,调休时间也是十小时,如果正常上班是一天八小时,那么劳动者除了可以正常调休一天外,还可以在其他正常上班的时间内调休两个小时。时间是定额的不能按工资折算。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像你这种倒班的工作,公司应该已经申请了综合工时制的。实行综合工时制,在一个规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如果没有超过对应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是不算加班的(一般一个月是166.67小时,一个季度是500小时)。如果超过了,按照1.5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了工作,支付3倍工资。

如果公司是在一个规定周期内帮你排班,即开始排班多,后来排班少,累计不超过规定的工作时间(即一个月不超过166.67,一个季度不超过500),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

若是在上一个规定周期内超过的工作时间,在下个规定周期内调整,是不可以的。

例如,公司的综合工时制是按照季度的,每个季度的工作时间不超过500小时,

若你在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每月工作200小时,但在第三个月,公司仅帮你排了100小时,在一个季度合计工作500小时,所以不算加班,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若你在第一个月和第二个月每月工作200小时,第三个月也工作了180小时,你在一个季度内合计工作580小时,其中80个小时算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就算在第四个月仅工作100小时,也不可以将80个小时做抵扣。

要看你签的合同,如果签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么周六原则上是算加班的,工资按平时工资的2倍核算.平时加班的工资按平时工资的1.5倍工资算.法定节日加班按平时工资的3倍算.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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