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_房产买卖合同夫妻一人签字生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3:03:01 人阅读
导读:目前,房产在百姓家庭中占据上风,几乎占据家庭财产份额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很多“富人”把手中的“闲钱”几乎都投资在房产中。而刚需的平民百姓,为了购置房产,耗尽了所有...


目前,房产在百姓家庭中占据上风,几乎占据家庭财产份额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很多“富人”把手中的“闲钱”几乎都投资在房产中。而刚需的平民百姓,为了购置房产,耗尽了所有积蓄,很多家庭的幸福因此被“绑架”。陷入漫长的还贷模式中。因此,对于买房时的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也会深思熟虑。

面对问题“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法律效力如何”?这个问题要把“买”与“卖”拆开来解答,才能让题主容易理解。


第一:夫妻购买房屋。不论谁签署购买合同,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其最终的法律效益都是同等享受。财产都是共有。这是婚姻法明文规定,谁也改变不了。

如果由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签署的购房合同,房产证上就只有一方的名字。房产如果要出售的话,由房产权利人一人签字确认即可,不需要另一方出面签字确认。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房产是正在出售的物业,也就是卖的房产。主要看房产证上的房产权利人是不是共有。如果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是双方的名字,就是共有房产。这样的共有房产,任何一方单独签署的买卖合同都无效。必须夫妻双方一起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是夫妻联名的房产,需要卖出。而另一方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面签字确认买卖合同的。不能出面的一方可以在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做一份全权委托公证书给另一方,这样房产的买卖交易就可以一方签字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分享观点)!

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处分必须双方共同签字,一切以房本为标准,如房本是两人姓名签定买卖合同时必须夫妻双方到场签不可代签与委托。

一、夫妻单方擅自卖房: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

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

二、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扩展资料: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

这要看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若只有一人、该人所签合同、就有效、若房产证上不是他的名、他所签合同就无效、若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夫妻只有一人签字、合同则无效!

共有房产夫妻一方签字卖房协议可以说是无有效的。。。夫妻共房产,如果是房产证上是夫妻共有名字,必需经双方同意才能卖房的,否则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因为过户必需要夫妻双方到场賆且还需要夫妻又方身份证,双方签字的。即使房产证是一方名字,在办理过户时,也是需要提供单身证明,或都离婚证的。

依据最近的司法案例来看,一般认为:购房人通常情况下难以得知签字一方是否故意损害另外一方的权利,同时由于房产的价值较大,认定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的权限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该房产登记在了谁的名下。 一、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为原则,当由夫妻一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有义务审核房屋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当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登记在非合同上签字方名下,那么购房人仅与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且在没有得到夫妻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购房者为善意,因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该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追认。 二、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中的签字一方的名下,那么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负有对房屋产权状况形式审查的义务,《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产权证书是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证明,购房人可以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该房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

夫妻共同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处分必须双方共同签字。 一切以房本为标准,如房本是两人姓名签定买卖合同时必须夫妻双方到场签不可代签与委托。 择解:

1: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属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在法律上是指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 那么,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出卖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呢?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也属于无权处分。

2:一方无权处分是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无特别约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对出售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只影响到房屋能否顺利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与否)并不产生影响。即一方是否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1、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的产权人单方出售;2、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售;3、登记在双方名下,其中一方出售。上述情形均属无权处分,但在不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均为有效。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房人无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撤回原房屋登记;已经交付房屋的,买房人应当退还房屋。当然,卖房人应当退还房款。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损失包括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利息损失、交易费用损失等等。

4:遇到不诚信的卖家,夫妻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不配合履行交房等合同义务,买方怎么办? 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买房人的利益也给予一定的保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人追回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买房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所有人的追回权。通俗的说,如果买房人在购房时为善意,没有和卖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且以合理的交易价格购买房屋,并且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方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张不知情的卖方配偶,无权以不知道或者不同意为由撤回房屋交易。 因此,如果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卖房人不配合办理交房,或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买房人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半如何维权? 如果发现共有房屋被配偶擅自出售,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一款追回相关房屋。程序上,应及时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异议登记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使追回权。如果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配偶一方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配偶转移财产,在提起上述诉讼的同时,应当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取得的售房款予以冻结。 为了预防共有房产被配偶擅自出售,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律师建议婚后购买房屋时最好将自己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购房时没有登记为所有人,尽可能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样如果没有自己的同意,对方是难以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买房人也难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1、如果房产证上注明是“个人所有”,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法律上将是有效的;

2、如果是你们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从法律上讲,属于你们夫妻共有财产,你的配偶可以向你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3、如果买方不知道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买方属于善意购买,你的配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要件存在瑕疵,需要追认后才能有效或者无效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共有财产的处理必须经所有共有人同意。一方签字出卖共有房屋合同,因未征求另一方意见,所以合同效力待定。

如果另一方追认同意,则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如不同意,则合同无效,应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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