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_环境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7:52:18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应当是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满180天。《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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