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民法有个基本的规则,一事不再理。前一个遗嘱处理的时候,当事人有其他遗嘱完全可以拿出来一并处理,由法庭来裁决哪个遗嘱有效,哪个遗嘱无效。现在前一个遗嘱处理完了,当事人又拿出一个,如果用后一个判决否定前一个判决,那何谈法律的尊严?
当然了,当事人愿意诉讼那是他的权利。不过一般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该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与在前的遗嘱内容有抵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本案例,经过公证的遗嘱肯定是效力最强的,如果重新写得遗嘱内容有与公证遗嘱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余部分是有效的。
遗嘱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遗嘱比较特殊,只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会出现继承问题。所以,只要被继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完全随时有可能变更遗嘱内容,改变遗嘱继承人和继承遗产情况。
遗嘱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是指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例如代书遗嘱需要有代书人及见证人要求。
根据规定,对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若是后面的遗嘱变更前面内容,那现在手上的遗嘱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从法律效力来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你好!
叙述不太清楚。
你说的是三件事:
1、法院做了判决。法院做了什么判决?比如是离婚了,法院对共同财产做了判决?那么如果该判决已经生效。就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来执行。
2、法院判决后,你们对法院已经判决的内容进行了调解,那就是双方达成了一致。对财产按照你们的意愿进行了分配,而不是按照判决书内容分配的。
这是执行和解,如果没有纠纷。法律是不管的。
3、执行和解后又重新立了遗嘱。对财产的身后事做了安排。那么,这个遗嘱是否有效?
第一、就要看是双方共同立的,还是单方立的,如果双方共同立的,那就是双方对遗嘱内容无争议。
第二、如果是单方立的,那就不能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单方只能立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遗产,不能立属于另一方的那一份遗产。
第三、无论哪一方立遗嘱,都不能违反《继承法》等法律。
符合上述条件的,这样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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