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父母离婚二岁小孩判跟谁_父母离婚2岁宝宝判给谁?
特邀律师
一般而言不满2周岁的孩子离婚时要判给女方抚养,如果男方也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在孩子不满2周岁时绝对不会同意离婚的;满2周岁的孩子要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以对小孩有利的原则判决小孩抚养权的归属。要知道诉讼本身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影响小孩抚养权的条件也会呈现动态的变化。因而,即使了解目前孩子判给谁的概率大,还不如知晓该如何去争取。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父母就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均争夺子女抚养权,那么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首先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方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子女愿随其生活;(3)具有抚养能力。
1、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一方享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
如果父亲与母亲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 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只在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适用。
2、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但这并非绝对,如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地从其选择。
3、父母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实务中,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时,一方面应该看到此为动态的而非一成不变静止的过程,法官的判断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应结合个案中子女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归结点。
上述因素中,定然有对你有利的,也有对你不利,作者10多年代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做法通常是创造条件强化有利的因素,采取措施填补不利因素。你的情况可以和上述对照一下,必要时可以电话咨询。
希望上述回答能帮助你。
这情况很复杂,主要看谁带还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两岁的孩子,一般母亲带,但是父亲要支付抚养费。等孩子有辨别能力时,就由自己决定,随父还是随母。
我国《婚姻法》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有着详细的规定,一般本着“有益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条规定没有太大的异议,法律规定,2岁以内的孩子属于哺乳期,所以2岁以内的孩子一般都判决由母亲抚养。
但最主要的是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对于哺乳期后的孩子在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对于问题上的情况,男方收入相对较高,女方一直在家照看孩子,没有经济来源,如果照顾孩子再出去工作可能会更加吃力,所以法院有可能会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个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就可以了。
因为男女双方都想离婚,所以男女双方离婚的方式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是诉讼离婚。但协议离婚更方便,男女双方协商好财产怎么分割、孩子的相关问题等,带上双方的带上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照片这些材料,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不经同意提起诉讼,但诉讼离婚耗时较长,还伤感情,法院能不能判决离婚还需要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小孩身份信息(户口本、出生证明等)等材料到相关法院起诉离婚。双方都有权利争取小孩抚养权具体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及孩子长期的生活环境等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确定要看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就会判给谁。接受请采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一般由夫妻双方协议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协议不成功由法院判决,一般判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婚姻法》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