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排除性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不可诉行为进行排除,不可诉行为包括:涉及国防、外交的国家行为及一些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重大行为;特定对象和能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纯粹内部事务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行为。
不具有可诉性。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行为的撤销和撤回并不会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具有可诉性。
可诉之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后者一般指行政机关发布可反复适用之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所以B不多。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在诉讼时一并要求审查。
可诉之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指外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所以A不正确。
D错误在于国家行为不仅限于行政行为,还有其他诸如立法、司法等行为,当然不全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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