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定义诽谤_造谣的法律定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6:24:16 人阅读
导读:如果说的话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主观恶意程度和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建议你尽快道歉和澄清,或者是你手中握有证据,那就等到法庭上...

如果说的话没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主观恶意程度和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建议你尽快道歉和澄清,或者是你手中握有证据,那就等到法庭上见再说。

寒雨连江夜人吴,平明送客楚山孤。

力尽不知热,但惜夏日长。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明月松间照,清泉石上流。

《刑法》第246条对诽谤罪进行了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该罪只有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则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最关键的三个点无外乎:(1)什么是捏造事实;(2)什么是情节严重;(3)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下面一一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捏造事实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捏造事实”类型化为3种行为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一)捏造事实并散布

第一种方式即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这一种形式是指,行为人本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亲自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本人捏造事实后,雇佣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二)篡改事实并散布

第二种形式即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在实践中,“篡改”一般包括歪曲、放大、渲染等三种方式。对于歪曲,比较好理解,就是故意改变事实。对于放大和渲染,则需要通过放大或渲染达到了篡改的目的,一般要求达到实质性改变事实的程度。


(三)明知虚假事实而散布

第三种方式即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该种方式首先应该存在虚假事实,其次,也是最为关键的是,行为人应该“明知”是虚假事实。刑法上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知道”,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可以直接认定构成“明知”。二是“应当知道”,即根据证据推定行为人知道。对于推定“应当知道”,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判断。在网络实践中,一般网民对于所转发信息的真实性应该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但是一般网民毕竟对于信息真实性的判断能力有限,不能过高苛求,推定其“应当知道”应该尤其慎重。如果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应构成诽谤罪。


二、什么是情节严重


《解释》同样采取列举的方式对“情节严重”的标准加以具体化,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诽谤信息数量标准

针对第一种情形,“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这里规定的数量标准,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或者被转发次数,在计算具体数量时,应当扣除掉被害人自己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也应当扣除网站管理人员为维护网站而点击、浏览、或者转发的次数。


(二)危害后果标准

针对第二种情形,“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该种情形比较好理解,以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标准。


(三)主观恶性标准

针对第三种情形,“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该种情形,主要以行为人主观恶性作为判断标准。若果一个人在两年内曾因诽谤而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在此之后再次诽谤他人的,则可以说明该人的主观恶性之重、人身危险性之重。


三、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解释》列举了7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针对这一点就不具体展开了。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首先要搞清楚,侮辱跟诽谤有很大区别,诽谤必须有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就你提到的问题来看属于侮辱的范畴。 其次,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即当着公众进行才构成犯罪,侮辱行为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另外侮辱罪是亲告罪,受害人提起诉讼法院才受理。 用谐音错别字骂人如果没有指名道姓很难被界定为是犯罪行为。不过,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

造谣诽谤是指通过捏造事实、行为人主观意识上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一种行为。

诽谤与侮辱的关系

诽谤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如果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所散布的事实不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不是诽谤,但可能属于侮辱。如,称某人长着“猪脑袋”,骂一家数人为妓女所生的,属于侮辱行为。

我们需要认识到,言论自由的优越的地位应当高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公众人物容易利用公共平台回对不实言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迅速减少乃至消除,一般情形下,行为人针对公众人物的“诽谤”,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他人针对公众人物陈述的虚假事实没有任何根据,而且唯一目的是毁损公众人物的名誉,没有任何其他正当目的时,才能认定为诽谤。

就本设问而言,法律上没有强行诽谤,但有强行侮辱,设题者可能混淆了侮辱与诽谤的关系。作者就强行侮辱提示如下: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才是侮辱,需要注意的,侮辱与诽谤的区别在于,侮辱之事实为“真实”,如,周围的人都知道某人是卖淫女,行为人公然辱骂其为“婊子”,也属于侮辱。暴力侮辱是侮辱方式的四种之一,这里的暴力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的关系: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他人衣裤的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侮辱。

无论是诽谤,还是侮辱,一般情形下,告诉的才处理,但是,触犯强制猥亵、侮辱的例外。触犯的法律为:就犯罪而言,触犯刑法第243条;就行政违法而言,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具体条文可网上搜索获得。

  •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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