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适用规则有哪些_规范和标准有什么区别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1:00:48 人阅读
导读: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国家建设标准。凡是中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以及建设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测等服务工...

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国家建设标准。凡是中国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以及建设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测等服务工作都适用。见本规范总则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我国法律体系、诸要素的法律效力等级及其适用规则规定如下: (1)宪法具有最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此外,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般遵循的原则: 1)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有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同。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来,制定机关的法律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3)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先前制定的规范。 4)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性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先于一般性立法。 5)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及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但及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6)另外,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成文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不成文法,尽在特殊情况下(如司法机关享有司法审查权时)才可能有例外。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⒈特别冲突适用规则。即特别法的规定与普通法的规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时,一般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⒉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规则。在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相互冲突时,应该选择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律规范,即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的法律规范。⒊同级冲突适用规则。在制定机关不同而效力层级上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⒋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旧的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的规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两个原则。⒌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作出的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或规范。⒍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在不同行政区域内行政法律规范发生适用冲突时,应当适用适用于该行政区域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概念不同 1、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规范: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主要是因为无法精准定量而形成的标准,所以,被称为规范。 二、出处不同 1、标准:出自唐·杜甫《赠郑十八贲》诗:“示我百篇文,诗家一标准。” 翻译:给我看一百篇蚊帐,诗只有一个标准。 2、规范:出自唐代元结《刘侍御月夜宴会》诗序:“诸公尝欲变时俗之淫靡,为后生之规范。” 翻译:诸位向改变淫靡的时俗,为后来的人树立规范。 三、成因不同 1、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2、规范:可以由组织正式规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 来源:-规范 来源:-标准

法律规则简单来说就是由法律规定的规则、规矩,它包含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就是一项法律规则。 由于法律、法规众多,统一部法律文件中的条款也很多,该如何适用这些条款,尤其是当这些条款互相冲突的时候该优先适用哪条就是个问题了,这时,就出现了法律适用规则。 它解决的是,对于已经确定的法律规则该如何协调、适用的问题。比如,上位法优先于下违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就是最典型的法律适用规则。

1、法律冲突的三大适用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简称:上位优先、特别优先、新法优先)。2、上位优先规则制约其他两规则的适用在上位优先与其他两规则之间的适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忽视上位优先规则对其他两规则的制约关系。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新普旧特法冲突法律适用的规定,只言及新法指示而未提到上位法在其中的作用就是典型的一例。二是误认为上位优先规则也受到其他两规则的反制约。3、特别优先与新法优先两规则互不关涉在特别优先与新法优先的关系上,目前在法学界是自说自理、各持一端。这里仅涉及三类观点:一是特别优先制约新法优先。二是新法优先制约特别优先。三是两规则有时互为制约。4、关于新普旧特法冲突适用模式的探讨这里所讲的新普旧特法冲突适用模式,是指在出现新普旧特法冲突时,法官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之根据和途径。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新普旧特法冲突应当根据什么、如何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对此,法学界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基于“规则竞合说”的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确立‘后法优先适用于前法’优先于‘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二是认为须经裁决才能适用。

1、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2、举例: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若甲、乙均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村民组织,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将宅基地的合同,约定甲将自有宅基地一块转让于乙。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则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强制性规定随处可见,在法律条文中多表现为:不得……,禁止……,等等,不胜枚举。

规则[guī zé] (汉语词语);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规范的基本含义;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主要是因为无法精准定量而形成的标准,所以,被称为规范。;规:尺规;范:模具。这两者分别是对物、料的约束器具,合用为“规范”,拓展成为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力量。除了法律、规章制度、纪律外,学说、理论和数学模式也具有规范的性质。 伦理也属于规范。;注:规范可能与活动有关(如:程序文件、过程规范和试验规范)或与产品有关(如:产品规范、性能规范和图样)。;规范是指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它们可以由组织正式规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物流企业组织为了做到别具特色,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影响组织的决策与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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