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40条_民法总则第60条如何理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0:41:11 人阅读
导读:《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官释法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刘玉平、张荣波等见义勇为先进模范的事迹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老奶奶摔倒了扶不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社会负能量也不断地困扰着人们,一定程度上令许多人在应见义勇为的时候犹豫不前。为了肯定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前相互帮扶,《民法总则》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和见义勇为者造成受益人损害时免除责任。《民法总则》实施以后,我们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一定要鼓起勇气、见义勇为,因为我们不仅有着道德的支持,更有着法律的保障。

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法人的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都只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法人的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是同一含义的两种表述。我国法人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成员只承担有限责任。须注意有的国家的法人制度与此不同,他们既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也有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他们的公司类型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所谓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正是因为我国法人限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有必要在法人之外,规定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之所以规定三类民事主体,除自然人、法人外,还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关键就在于第60条规定了法人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二、民事责任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也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三个部分的内容构成,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 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

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但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承担人主要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或者不完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民法总则149条在我国法律的规定是: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中第149条欺诈的主体增加了“第三人”,这样能够更大范围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是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总则》中,该内容规定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这两个条文对于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和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做具体的限制。结合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申请宣告失踪这个问题上,利害关系人本身是没有顺序限制的。

  在宣告死亡这个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是配偶作为第一顺序,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二顺序,配偶的意见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在下落不明自然人提起宣告死亡申请过程中产生矛盾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以配偶的意见为准,因为这会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婚姻人身关系。

  但这次《民法总则》在利益衡量上进行了一个更加精微细致的设计,即使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不做顺序的限制。与之相配合,如何来平衡夫妻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呢?对这个问题,《民法总则》第51条做了规则设计,配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过程中,顺序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如果配偶之外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比如下落不明之人的父母、子女,提起下落不明自然人宣告死亡,这个过程会影响到配偶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那么,如何衔接他们的人身关系呢?通过51条来进行具体配合,也就是说如果配偶再婚,婚姻关系就不能保留了,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保持婚姻关系,此时婚姻关系也可以得到法律的调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