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先从法理层面讲一下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主观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包括一、虚构事实二、隐瞒正想),该欺诈行为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判断究竟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属于刑事诈骗就是要结合案件细节来判断对方是否符合上述要件。比如:对方投资名义来取得资金,但实际却将资金挥霍一空。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没有打算归还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具体的判断必须与案件细节相结合,理解了法理层面后,依照一般人朴素价值观就可以做出大致上的判断了。
刑事案件一直没有判决,可以看看是否有检察院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这个是不算进法院审限的,再就是可能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了,或者出现特殊情况重新计算审限了。如果对法院的审理觉得超期了,可以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或者与法院同级的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去反映超期羁押的问题,他们有这个监督超期羁押案件的职责,他们会进行审查,看到底是否超期,如果超期,他们会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的,你也能明白是否真的超期了。如果真的是超期,就应该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之前本人在一篇实务文章中探讨过这个问题,为什么很多经济纠纷会被指控为诈骗犯罪?为什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无罪判例相对较多?
因为很多经济纠纷会被错误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阶段,比如有人去报案说自己被诈骗了,公安机关对于能够明确界定没有诈骗行为的案件会不予立案。但很多经济纠纷往往介乎于模棱两可之间,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难度,可以说稍有不慎就会错误定性、错误立案、侦查。
但是在市场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绝不能肆意的适用刑法及刑罚手段进行定罪处罚。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犯罪类型之一,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指控多发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实务中,如何对民事纠纷、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进行界定,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使无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错误追究,同时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诈骗罪案件辩护的核心问题是诈骗行为的有无,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过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排除行为人客观上的诈骗行为,以及通过客观行为印证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关于传销这档子事,绝对不仅仅是经济诈骗罪那么简单。很多妄想一夜暴富的人群中间,十有八九已经中毒极深。我也不知道传销这个罪孽余瘴为何能在中国猖獗一时,让那些假冒伪劣保健品五行币河北桦林安化黑茶等等坑苦了误入传销的人们,乃至于造成一人传销,株连亲友,让误入歧途的传销人群骗了自已,又骗亲友,很多迷信传销可以发家致富的人,往往害人害已,到头来都是鸡飞蛋打一场空。传销为什么屡禁不止,个人认为还是打击力度不够。
很多时候,传销的产品比经济诈骗更坑人,也更可怕,甚至到了谋财害命的地步。我的一位社会哥就是中了安化黑茶保健治病功能众多的毒,明明心脏不好,不去医院治疗,迷信安化黑茶包治百病,结果饮茶治病,导致心肌梗死,年近五十就早早去世。
很多时候传销比诈骗更害人不浅,那个河北桦林酸碱平衡电子仪,曾几何时欺骗了多少国人。我一哥们股骨头坏死,不去医院手术治疗,迷信酸碱平衡治疗仪,理疗一月,股骨头病情没见好转,连大脚内侧主动脉血管都闭塞了,大腿外侧主动脉血管也狭窄了。幸亏发现及时,否则电疗刺激血管内瘀血斑块飘浮移动,流经心脏就是心梗,流经大脑就是脑梗,真是诈骗是为谋财,而如此传销实质上就是谋财害命。
对待传销,个人认为必须从源头上彻底治理。就和毒品一样,抓获一群吸毒者仅仅是治标不治本,如果能彻彻底底铲除传销和毒品的源头,从源头上彻底制止传销和毒品泛滥,就一定能收取事半功倍的功效。
以上是我对关于传销的个人看法,诸位看官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