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赠予协议有效,不过不代表房产所有权归属,所有权要办理过户登记《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公证不能撤销。如果是单方赠与行为可以设立新公证来否定原公证内容。
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且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有效条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愿意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也就是一个给,一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就成立。
赠与合同签订后并公证,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再享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也就说,赠与人不能任意毁约了,赠与人想不给了,受赠人完全可以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此刻,赠与关系不仅成立,而且赠与人是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的。
也就是说,赠与人想不给都不行了。
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那么,赠与人是不是就没有任何理由去撤销了呢?
不是的,因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仅仅丧失了任意撤销权,还是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
法定撤销权是指什么呢?
顾名思义,是指只有出现法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获得的撤销权,而不像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可以随意无理由撤销。
《合同法》第192条是这样规定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这就是法定撤销权规定的三种情形,只有出现这三种情形的时候,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由于撤销权是形成权,需要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撤销权只有一年的行使期限,过期不候的。
因此,该问题的答案:赠与关系当然是成立,笔者又扩展了一下赠与合同的相关知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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