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通过题目的描述,可以看出出题的人是不太了解法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之间到底是存在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法人并不是人。法人在法律上指的就是公司,公司就是法人,这是两个不同的称谓,但是所指向的都是公司主体。
我们平时在日常生活当中所说的法人,其实更多的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由自然人来承担的,代表公司来做出一些法律行为的一种职务。但是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就是一个公司的出资人,出资人指的是股东,也就是说当初设立公司的时候,谁出资了谁就是股东。股东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但是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就是股东。
而公司对外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来对外进行承担的,与股东的财产和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没有关系。除非股东有一些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现象,有可能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债权人会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不存在这种违规的现象,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的资产来承担债务,而不会追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头上。
所以在明确了这几个概念的基础之上,我们就可以看出,题目当中所表述的法人死亡其实指的是法定代表人死亡,他是不是会对公司的债务产生影响?我们就可以知道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死亡不影响公司的债务,因为公司的债务只由公司的财产来承担,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没有直接的关联。
如果出现这种不幸的情况,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是否由公司或者股东个人承担或归还,需要分析法定代表人债务的性质或者实质。
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债务纯属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无关。
(一)进行担保或保证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若由公司或公司的股东进行担保、保证或承诺,那么其个人债务应由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来归还。
如果是共同责任保证,且约定了份额的,公司或公司的股东在各自的份额内归还;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则公司或公司的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额追索。
(二)不存在担保或保证
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与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无关。
这种情况,在公司筹备期或成立初期比较多见,比如租房时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订的房租合同、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的购买筹备期办公所需要资产的合同等。
这种情况下,一般经过股东会的授权、决议通过、事实承认或默认。因此,此类债务,应当由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承担。
另外,在此重申一下。如果法定代表人权限内代表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而产生的负债义务,这个义务应当由公司来承担,不应归属于法定代表人。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的话,应债权人的要求其在公司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购买股权的股东付出款项用于归还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
这种关联,并非为保证、担保、承诺,而是法定代表人因个人经营等与其他股东有款项往来,而且这个往来有必要或者需要厘清。
此时,可能需要调查股东的个人账户,可能需要股东偿还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的部分或全部。
上述假设的这种不幸,如果发生在法定代表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没有完善治理机构、自然人投资的公司,其对公司造成后果难以想象。为防范这种意外风险,应当进行风险防范,制定公司的“B”计划。但对于本问题,希望只是个假设,只是个提问而已。
一般不需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公司股东(含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要看一堆债务的性质,如果债务在公司的账务中反映出来了,排除个人挪用的公款(个人承担涉法责任),其它的债务由公司承担。如果破产也只能由公司的有效资产承担责任,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有认筹资本金没到位的,缴足达到偿还债务的份额。法人代表只需负责安排有关事项就可以。
如果公司债务由于法人代表的工作责任,造成公司债务危机,法人代表可能要承担涉法后果。法人代表在公司重要决策事务中,有把控局面的责任,如召集全体股东会议,作出会议决定。一堆债务的形成如果没有相关会议纪要,或者部分股东不知情,法人代表将很难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