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小产权房因为没有房产证,产权不确定,一般法院不会进行处理。只会处理使用权归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所以法院不能以司法文书的方式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小产权房虽然是违法建筑,但毕竟有它的价值,如果将来能完善手续的话,还有可能变成合法建筑。
基于以上特点小产房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以物抵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此结案。如果小产权房将来出现被拆迁的风险,只能由申请人承担了。
我之所以说不矛盾,因为你搞混了两个概念。法院并不是不承认你小产权房,而是不承认你小产权房的产权,但承认那是你的财产。低保是依据国家政策,仍旧认为小产权房是你的财产。那你告诉我,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认为你名下的小产权房就是你的财产,矛盾吗?我看一点都不矛盾。
法院之所以不承认小产权房,是因为:《物权法》明文规定,不动产的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的物权自交付时设立。通俗的理解就是,房子可不可以随意转让,取决于你有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法院不能用判决的形式替代登记。另一方面,小产权房严格的讲是违章建筑,是严重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法院怎么可能用判决的形式确认违法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土地虽然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但地面上的房屋确实是你的财产。
所以,法院不会判决小产权房归谁所有,只会判决谁有居住权婚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