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个要看男方的房子是不是和公租房在一个市内。目前公租房是按照市各自进行管理,如果是在同一个市,这种情况肯定要收回的,如果不在同一个市,目前没什么影响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租房的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1 ,这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有商品房,像是要被收回,我们去问公租房物业管理会,他们都说要收回。具体应该看地方吧,我知道有的人有商品房,但是面积小家里人口多,又申请一套公租房。只要没人举报,有的地方联网做的不是很好,也应该没问题。公租房比廉租房条件要宽松好多。
2,有一种说法,买了公寓住房、40年产权、他是商用性质,不算商品房,70年产权,公租房可以继续住。
3,现在本人也是这样擦边球,我们是夫妻一起申请的一套公租房,位置也可以,登记我爱人名下。我们现在以我的名字买了一个40年产权的公寓。将不知道会不会被清退。
4,如果后期要被清退,我们就想办法买下来,它可以分期3年买,也可以首付后面按揭慢慢还。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夫妻离婚,我们这样做,也是符合规定可以继续住公租房的。
这个问题还用问吗?
即然婚前、就知道他住公租房,又不嫌弃他没房结了婚、结婚后成为两夫妻一家人,难不成还你住你自已的房子、他住他的公租房分而居之?
结婚后,老公公租房的开支就成了夫妻的共同开支,而女方有房又不是住不了合法夫妻俩人,不住还是闲着,婚后连人都相互给予了、房孑就不能免费住一起?
住都不能住一起还结啥婚?
这个一般情况下是不影响公租房的申请的。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连雨不知春去,一晴方觉夏深。
泉眼无声惜细流,树阴照水爱晴柔,首夏犹清和,芳草亦未歇。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南邻更可念,布破冬未赎。
欲说还休,却道天凉好个秋。
深林人不知,明月来相照。
南邻更可念,布破冬未赎。
会 终于问到了我的专业啦 哈哈 首先公租房的分配是以家庭为单位 是为名下没有任何房产记录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未婚的成年男性或女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独立家庭申请公租房 但是如果家庭情况发生变更 尤其是增加家庭成员 也就是结婚的话 那门相关的审核部门会将另一半的个人所有情况 包括名下房产 资产 车 这些都会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审核 不仅仅是房 如果资产合计超过相应标准也会被取消公租房的资格 也就是说另一半名下如果有过产房转出记录就会被取消申请公租房资格 另一半和申请人资产合计超标也会被取消申请资格 相关部门在得到有关信息后会在第一时间联系家庭申请家庭提交资料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会责令在限期内腾房或者取消申请资格 在这里提醒大家 请正在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已经具备保障性住房资格入住的家庭不要存在侥幸心里 相关部门每年都会进行资格复审 在国家大数据整合的资源下 申请家庭的所有财产情况都会被监控到的 不会出现遗漏或者侥幸 的情况 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 大家也要秉承诚实守信的原则 否则一旦发现瞒报 漏报不仅会影响家庭以后的征信问题 同时5年内禁止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 希望大家可以关注我的头条账号 里面我会分享和保障性住房有关的最新政策和信息来帮主大家解决一些问题
陆小姐是北京人,她和父亲陆先生的户口落在陆先生单位的公租房内。陆小姐年满18周岁后,陆先生经人介绍和有一套住房的王女士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陆先生因病去世,王女士要求分割其与陆先生居住的两间公租房。请问,王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公租房不归承租人个人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承租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公租房。因此,本案中,王女士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分割居住的公租房是不会受到支持的。不过,公租房虽然无法继承,却可以变更承租人。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租赁期限内,陆先生外迁或去世,陆先生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本案中,王女士与陆先生并不在同一户籍,且其在与陆先生结婚前已经有一套住房,故其不符合变更承租人的条件,无法申请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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