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地上地下_土地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7:13:13 人阅读
导读: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可以在地表设立,而且可以在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分别设立。《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可以在地表设立,而且可以在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分别设立。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关于空间权立法的空白,由此明确,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可以在地表设立,而且可以在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分别设立。

所谓空间权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地表之上的空中或者地表之下的地中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所享有的权利。因此,空间权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空中权和地下权。空间权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一种崭新的权利类型,现在已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确立。

1、使用领域不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用于在土地上建设建筑,土地证是用于证明土地的所有权2、代表含义不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表明土地所有人可以在土地进行建设项目,土地证是表明所有人可以对自身财产的使用权3、权利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 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物权法》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怎么设立的怎么转让

土地使用权中没有对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进行登记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通过明确宗地的概念将其纳入了一般土地登记范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土地登记办法》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将宗地明确定义为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使宗地不再仅仅是一个平面的概念,而且还是一个立体的三维的空间概念。因此土地登记不仅要登记土地平面的四至界限,而且要登记土地的上下立体空间,从而解决了地上、地下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问题。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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