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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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我回答这个问题。
我国婚姻法提倡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这个自由不是没有规则的自由。
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就不能结婚。如果是三代以内的,绝对不能结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一方不去的,要看是哪一方不去的。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或者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感情已经破裂的,法院就会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准离婚后,过了一段时间,原告可以再一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作为原告来讲,如果开庭时,原告不去的,视为撤诉,相当于没有起诉的。这种情况比较少,但不是没有。
那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去的话,该怎么办呢?
被告不去开庭,有2种情况:
面对此种情况,法院是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这时原告的证据就非常重要了,什么样的证据呢?那就是感情破裂的证据。不知道被告是何种原因拒绝出庭,而原告能提交足够的感情破裂证据,即使被告不来,那法院还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的传票根本无法送达到被告的手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后,法院也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原告不需要担心这一点。
这种情况对原告来讲,无疑增加了离婚的难度,但同时,被告的这种下落不明也说明男女双方的感情不好,原告还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的,以有利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夫妻离婚无非是走两个渠道,一般首选,就是走双方协商,拿出统一的意见,到民政局离婚的。正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意见不统一,才走法律程序进行起诉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被告方能够证实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并且有办法修复双方的裂痕,和好如初。法院就会认定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希望,能够继续生活在一起。就会维护被告方的利益,把婚姻维持下去。
在半年以内的时间里,可作为夫妻修复感情的缓冲期,是不允许第二次提出离婚的。如果在这一时期内,不能修复夫妻感情,半年以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二次离婚的申请。
第二次提出离婚,这就完全证实了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再也无法弥合,婚姻已经走进了死亡,就没有再继续维持下去的理由了。何况经法院再次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依据离婚自由的原则,法院就没有任何理由把双方硬捆绑在一起,是会下达离婚判决的。
感谢你的邀请。在我国离婚不是说你起诉的次数多了,就能离的(毕竟这不是比声大,谁吼的凶谁就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须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现役军人,他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你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满足以上几个条件中的一个,可以起诉离婚(成不成,看法院审判结果)。
毕竟,结婚是一项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因此,想离婚也得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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