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销户土地归谁_死绝户的土地归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6:04:11 人阅读
导读: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一是集体,实行土地公有制。其中农村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制,属于各地村民组所有,农户名下的土地都是组集体依据《土地法》,承包...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一是集体,实行土地公有制。其中农村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制,属于各地村民组所有,农户名下的土地都是组集体依据《土地法》,承包给集体组织成员,在承包期内经营使用,可继承,可转让。

那么,老人去世以后,名下土地如何处理?基层林业认为可以根据下面几种情况来定。

老人、子女户口均在农村

如果是这种情况,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子女直接继承,但如果老人子女较多,家庭成员之间要做好协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协议由谁继承就行了。即便子女不在农村,承包期内完全可以流转给别人种植,可获取一定的出让收益,直至承包期满,再按照集体土地调整办法统一调整。

仅老人户口在农村,子女已经转为城镇户口

但如果仅老人户口在农村,子女已经是城镇户口或转为城镇户口,不在农村生活了,根据相关规定,在老人的承包期内,子女依然可以继承老人土地经营权,但在继承土地经营权,享受组集体成员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组集体成员义务,如组集体集资修路、修水利工程、其他集体公益活动等,需要承担相应义务。

相对于这种现状,很多人都选择直接将老人承包的土地交回组集体经营管理,不再享受组集体成员权利,也不再承担组集体成员义务了。

以上是基层很多地方通常采用的做法,仅供参考,也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老人去世了,户口注销了土地不能确权,因为土地归国家所有,人在世归你使用,人没了,国家收回个人使用权

农村老人没儿子,女儿出嫁,如果老人去世,田地会归谁?

在农村,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土地应该怎么处理?怎么继承?

1、出嫁之后,未迁出户口,那么出嫁女的耕地是和父母在一起的。经过2018年的土地确权,女儿会以确权共有人的身份出现在父母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证》上。这也就是说,出嫁女是和父母一起承包的耕地。那么就不存在老人去世后土地归谁的问题,因为土地就是出嫁女承包的啊,她是确权共有人啊;

2、出嫁女的户口迁出了或者已经在新居住地获得了承包地呢。这种情况下,只能是通过继承经营权的方式来继承土地的承包收益了。这在《土地承包法》中有着明确的司法解释的。

出嫁女的户口迁出了,就不算村集体组织成员了。对于之前承包的耕地,只是有经营权了。在新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家庭里全部耕地的经营权;

如果户口迁出了,在新居住地已经获得了承包田。那么其在原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就要被村委会收回了,因为一个人只能承包一份土地啊。虽然这么说,出嫁女也是可以继承父母承包田的经营权了。

对于题主说的这种情况,土地的处理方式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但是无论如何,父母遗留的耕地村委会是无权收回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我们的联产承包是一户为一个承包单位,一户几口人承包几份集体土地,土地承包合同书也是以户为单位签定的,老人去世了,土地确权和土地承包是一致的,老人的土地确权在他所在的户口所在户中,这是因为我们的土地承包期所决定的(30年不变)在这一承包期中政策法规采取的是:添人不添,去人不去,这样做的目的是,稳定承包,加强承包人对土地的投入,如果不采取这样的制度,承包人对土地投入会有短期行为,不利于土地的利用。

这个问题确实存在。家中没男孩,女孩均已出嫁了,家中只剩老父亲一人。2018年土地确权,土地证上往往只填户主一人。象提主家就是这种情况,确权的土地证上,只写有父亲一人名字。问一旦其父亲那一天去世,出嫁的五个女儿,还能继承家里的土地吗?

我国的土地承包是从1995年开始,规定30年不变,如今再延长30年,实际等于说,土地承包从1995年一2055年不变。这实际上要看提主在1995年划分承包地时,是否是当时家庭人口之一。如果是,即说明你享有家庭承包地的承包权。如今虽然结婚了,户口转走,但户口转入夫家,一定没有再次分到土地。所以娘家就不能剥夺你原耒承包地的承包权。虽说这次确权证只写父亲名子,但不能否认你的权力。那怕你父亲百年之后,在2055年之前,你的家庭土地承包权不变。

所以当你父去世时,也别问能否继承。其实你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始终存在。

除非你是1995年以前结婚,转走了户口,你父亲去世后,你就无权享受承包权了。

你问的是五保户吧。

五保户死后土地收归集体所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由村民小组收回,然后发给他人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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