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96条_刑事诉讼法96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0:17:41 人阅读
导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1、在适用《刑事诉讼法》时,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在引用法条时都应当引用第六十五条,比如《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只填第六十五条。因符合第九十六条而取保候审 的,在报告书中可以同时引用第九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但是填发《取保候审决定书》是仍只引用第六十五条;2、第六十五条第(四)项中所指的情形包括第九十六条所指的情形,但比第九十六条所规定更广,比如第九十七条以及在刑事拘留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取保候审的规定,应当按照罪行大小定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是关于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的规定,法律原文如下: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可以无罪释放,也可以取保候审。你的情况既然没有取保就属于前者。《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具体条文内容为: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7条,单指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处理。

97条,总括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总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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