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强拆养殖场_农村拆迁土地能建养殖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5:17:50 人阅读
导读:十年辛苦建起房,一朝被拆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唱这首歌吧:)十年之后!我们不是朋友,是敌人!你把我血汗拆光,像强盗更像日寇!谢谢邀请!第一,禁养区内,禁止建...

十年辛苦建起房,一朝被拆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唱这首歌吧:)十年之后!我们不是朋友,是敌人!你把我血汗拆光,像强盗更像日寇!

谢谢邀请!

第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需要搬迁和拆除的是规模以上养殖场。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国家层面没有规定禁止建设、必须搬迁或者拆除。规模以上养殖场的具体标准,以各省规定为准。比如,山东省规模以上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标准是: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第二,对禁养区划定之前就存在的养殖场,需要搬迁或者拆除的,肯定会给拆迁和安置补偿。补偿的方式灵活多样。比如异地搬迁、现金补偿、限期拆迁+补偿,等等。而且补偿比较合理,绝大多数养殖户都能接受。

第三,对于禁养区划定之后,以及借禁养区划定之机突击建设的养殖场,不仅不给补偿,而且还要限期拆除,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在遇到拆迁时,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理由,将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自行拆除。并不给补偿或者少给补偿,严重侵犯广大养殖户的合法利益。还有的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直接给与合法的补偿。因此出现有的有补偿,有的没有补偿的现象。

因《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地健康发展的通知》有明确规定 ,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业地。不需要批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如果建养殖场材料齐全,没有违法现象。是应该得到补偿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

国家对土地实行严格管理制度,对土地的各种用途严格区分,农用地也被分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两种。

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范围的,是不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栽果及养鱼,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也规定禁止畜牧业占用基本农田。由此可看出,国家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从事养殖业,养殖厂房若建在基本农田上毫无疑问肯定是违法建筑。

若农用地属于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则允许从事畜牧业生产。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畜牧法》和《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也有对畜牧占用耕地的相关规定。由此可看出,法律允许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上从事畜牧业经营的,但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上建造畜牧厂房未经合法审批及未取得规划许可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可知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是被划分为设施农用地的,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其包含的各类设施肯定也是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因此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此规定还明确了管理用房、疾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作为附属设施也不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谢邀,关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养殖场禁养关停搬迁维权

下面即将给大家介绍的这个养殖场的案子就是因为位于自然保护区污染严重被强拆了,证照齐全的企业尚且如此,何况是证照不完备的散乱污企业呢?不过该养殖场好在及时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才绝处逢生在诉讼中取得了胜利。本文从律师的“维权策略”角度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证照齐全的养殖场因位于自然保护区被强拆

2012年王某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后,申请成立了畜禽养殖公司,同年十月与县农业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2017年,安徽省政府印发《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方案》,10月,县环保委员会作出《养殖场关闭及治污设置建设问题督办单》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养殖场,镇政府据此向王某的养殖厂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3月,恰逢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养殖厂位于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属于被整改对象,同年6月,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

维权策略一:庭前充分准备,找出对方所有违法点。

我所代理后,经过充分分析案件情况,决定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县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来争取补偿,维护养殖场的合法权益。庭审中,我方主张的理由有三个:

第一,县政府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缺乏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提前作出执行决定,例如《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本案中的县政府并没有。

第二,县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王某的养殖场从事养殖行业各项手续齐全,且经过了政府的审批,是合法经营合法建设不应被强制拆除。

第三,县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强拆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并告知陈述和申辩权利,只有经催告后仍旧不履行的,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本案中的县政府并没有履行前述法定程序,显然违反法定程序。

维权策略二:深入调查取证,组成强有力的证据链。

基本维权思路确定后,接下来就是指导企业主搜集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拆迁方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强拆证据三部分。

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是指能否以自身名义参与法律程序获得法律保护所必备的身份及与身份有利害关系的证据,如土地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承包合同等。本案中的主体证据有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招商引资合同等。

程序证据是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存在的证据。比如各种公告、决定、通知等,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如果从未见过这些政府文件,就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获取。本案中的程序证据有设施用地申报表、要求限期拆除的通知等。

强拆证据需要通过拍照、录音、摄像获取,这部分证据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以下几点需要注意:强拆之前要对企业厂房进行全方位拍照录像,包括厂房的原貌、屋内的物品及摆放位置、其他附着物、围墙等;强拆过程中拍摄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比如警察、武警,拍摄到达现场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警车等,尤其是车牌号,另外及时报警,对于报警的通话和警方是否出警、出警后如何解决等都要保存证据。

县政府虽也提供了一些证据予以反驳,但我方提供的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维权策略三:抓住维权核心,即存在信赖利益保护,同时不回避企业自身违法之处。

案件取胜离不开律师的充分准备与法庭上义正言辞的精彩辩论,本案最关键的是抓住了案件核心,即“信赖利益保护”。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本案中王某的养殖场位于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依法属于不得生产建设的区域,王某在此生产经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已被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并限期拆除。

我方对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回避,而政府却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即该养殖场是县农业委员会招商引资的企业,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当初为其办理了用地手续、环评手续,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补偿。另外县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程序违法,所以最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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