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和用益物权区别_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6:06:46 人阅读
导读: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同属于物权。区别在于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的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同属于物权。区别在于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它的主体是所有人。而用益物权的主体是非所有人,因而是一种其他物权,其支配范围受到一定限制,是“限制物权”。

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中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地上权、地役权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根据遗嘱的单独行为的。3消灭事由不同,前者是基于年限的规定;后者则是由于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抛弃,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项的发生。4权力不同,前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利处分;后者则仅具有使用和为附属行为的权利5义务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设的设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权人则无此义务。关于典权1、典权是中国固有的一种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所谓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财产,出典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回赎的一种民事权利。(佟柔主编《中国民法》,第278页,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征:(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2)典权是以支付典价而成立的物权;(3)典权是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物权。(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第307-30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作典价。(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41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订版)4、典权,是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为:(1)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在动产或其他权利上不能设定典权;(2)典权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3)典权以权利人占有典物为要件;(4)典权因支付典价而成立。(温世扬著《物权法要论》,第15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1)典权为习惯法上的物权;(2)典权为不动产物权;(3)典权为他物权;(4)典权为定限物权;(5)典权为用益物权;(6)典权为有期限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284-285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权一词有两种含义。广义的典权的标的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民间所用的典当、典质即是从广义上来理解典权的。狭义的典权,其标的仅限于不动产,其含义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和政策所认可的典权指狭义的典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65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1)典权系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之物权;(2)典权系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3)典权系支付典价而成立之物权。(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第453—45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谓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典权关系中,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给典权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第21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他物权。(1)典权是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权;(2)典权以支付典价,占有典物为要件;(3)典权是得以回赎的限制物权。(彭万林主编《民法学》,第287-288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8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你好,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用益物权是物权范畴,指的是你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说,东西不是你的,但是东西在你手上,你可以使用等等。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前三种权利,土地是国家或者集体的,但是国家可以给你使用。可以种瓜种菜,可以建高楼大厦。但是,你不能说那地是你的。地役权,举个例子通俗的说,比如你家要走到公路上,一般要绕个弯比较远。但是,如果你从邻居家的菜地开一条路,那就很近了。你就跟邻居约定,我在你家菜地开一条道,我给你10万元,我用10年时间。这样你就享有这个菜地上开路的权利,使用这条道路。但是,这个菜地不是你家的。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因为债权和物权作用对象不同。债权的作用对象是特定义务人,物权的作用对象是特定的物。

物是不能进行意思表示的,而人可以。这两种处置行为都是无权的,但由于物不能意思表示才使得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权时存在善意的可能。

而人是可以进行意思表示的,债权转让时,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表示的发生才可能履行让与债务,所以受让人在接受债权让与时不会存在善意的可能,所以就谈不上善意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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