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如何验收_工程未完工解除合同怎么结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9:49:16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注意是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间。那么问题来了,竣工验收合格之...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注意是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间。
那么问题来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怎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因此,在施工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装饰工程和机电工程的保修期开始时间均为2014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工程未验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只有通过修复使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才可能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该怎么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16.1.3 条规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第16.2.4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较为简单,施工未完工就解除合同时只需计算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再套用固定单价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施工未完工就解除合同时,结算方法是在同一取费标准下核算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内工程总价款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乘该比例得出已完工工程的应付工程价款。采取此种结算方法的前提是合同约定的工程固定总价所指向的施工工程总量是确定的,同时已完成的工程量也是确定的,已完工工程须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经完工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就已经完成部分的工程,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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