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_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2:55:35 人阅读
导读: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始于出身终于死亡;法人是以登记行为为要件的,终止是撤消、解散、宣告破产等行为使法人终止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

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始于出身终于死亡;法人是以登记行为为要件的,终止是撤消、解散、宣告破产等行为使法人终止

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人身权个财产权;法人则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内容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非自然人基本就是指: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上有两大类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是也叫公民,而法人的概念常常被人误解,特别是法人与法人代表之间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种虚拟的实体,也就是非自然人,而代表法人组织行使权力的人才是平常的自然人。 在我国,法人共有四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与自然人相同,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意义就在于,将组织的责任与个人责任离,从而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避免个人受到损失。

一、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则自然人不能享有。

三、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太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原因是法人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不同,分别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 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人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以下三方面的限制和制约:

一,性质上的限制。

法人于自然人不同,是法律你在的人主体。所以如自然人享有的专属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就不可能享有。如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

二,法律上的限制。为了国有资产和交易的安全,法律对法人的某些方面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了直接限制。如担保法对机关法人和公益法人担保行为的限制。三,目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其目的事业为限。登记设立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一般以登记为准。超出肯会导致行为无效。当然在第三点上,当今观念已有所改变,法律只明确规定了对特许事项和禁止事项的限制。

法人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法人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呢?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性质上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样的,是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很大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通常没有多大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取决于成立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大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而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只有法人才能享有,如烟草、黄金等只有法人才能经营。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不同,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能够享有的某些民事权利(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故法人的权利能力要受各种限制。法人人格与自然人人格所建立的基础(可称为“载体”)并不相同,自然人人格的载体是作为生命现象存在的个人,法人人格的载体是人或财产的抽象集合之实体,因此,无论立法上是否加以明文规定,法人人格之性质决定法人不可能享有自然人固有的权利,由此法人得享有的权利范围发生了所谓的“限制”。另外,法人人格的出现也不可能不对原本专为自然人而设立的私权体系产生某些冲击,即导致某些专属于法人人格的、法人“固有”的权利的发生,而自然人也不能享有这些权利。无论自然人或者法人,其得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范围均受其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人不能享有自然人基于生理、血缘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人身权利,自然人也不能享有法律规定专属团体人格享有的某些财产权利。自然人权利自出生时取得至死亡时终止;法人自成立时取得至终止时终止。 至于民事义务与责任,应该都是相同的,因法人本身就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实体。

自然人: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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