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与信息公开_什么是政务信息公开?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2:45:14 人阅读
导读:政务公开是政府要做的哪些事情!这是政务!而政府信息就大得多了!政府信息包含政务!而政务只是政府信息的一点!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

政务公开是政府要做的哪些事情!这是政务!而政府信息就大得多了 !政府信息包含政务!而政务只是政府信息的一点!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达到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的目的,《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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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部门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只能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开展征收和补偿工作,无资格形式相关的职权。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不参与具体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但是必须对下级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你的提问,您可能是指征收决定是否需要乡镇一级政府部门签字,答案是不需要。

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疑问、异议,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申请行政复议。

二、详细解析

1、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负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出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而言,房屋征收部门就是指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及一些以拆迁人身份实际负责拆迁补置工作的非营利性机构或部门。在实践中主要指房地产管理局、拆近办公室等单位。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拆迁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同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是委托组织,房证收实施单位是受委托组织,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委托关系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如何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对地方政府所作出的房星证收决定进行审查,包括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两个方面。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在作出决定时是否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组织论证、及时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因日城区改建需进行房屋征收的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要求举行了听证。(2)对房征收决定本身内容的实体审查。主要包括:房屋征收决定中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规划;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是否与建设单位取得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用地范围一致;房屋征收决定中记载的事项是否存在速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等。(3)在委托征收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应当查接受委托的房屋证收实施单位是否具有委托手续,以及被征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不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

三、相关法规

《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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