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_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0:28:17 人阅读
导读:首先,确定两点:其一,你应该是被取保候审的;其二,你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在三天内书面告知你有请律师的权利,当然,请不请在你。...

首先,确定两点:其一,你应该是被取保候审的;其二,你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在三天内书面告知你有请律师的权利,当然,请不请在你。你认为自己有冤屈或需要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辩护,就请;否则,就可以不请,毕竟,律师费也是一笔不菲的开销呢!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传唤你,对你进行讯问,就是你所说的“录口供”。通过再次核实案件事实,来确定你的认罪态度好坏,同时审查案件全部证据,以此来确定本案是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从而做出退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要在1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15天。你讲你已经等了2个多月了,还没有任何通知,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已经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了,退查检察院是不会通知你的。公安机关依法在1个月的期限内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继续审查。当然,还有可能会有二次退查,程序和时间都是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情况,检察院讯问1次后就不会再次传唤你了。因为,无论你认罪与否,检察院已经了解了,审查案件遵循的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一切“以证据为王”。

你所能做的,就是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随传随到,否则,一旦传讯不到案,公安会上网追逃,“逮”住后,直接投入看守所,不值当的。另外,案件到最后,无论对你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一定都会有相关部门通知你,不会遗漏的。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的全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于2014年12月在上海铁检分院的基础上加挂牌子成立。 按照中央政法委改革试点方案,三分院(铁检分院)在上海市院的领导下,继续领导设置在安徽、江苏、浙江和上海“三省一市”的徐州、合肥、南京、上海、杭州等5个铁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同时,作为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单位,围绕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新型诉讼格局的改革目标,开展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探索。

管辖范围:

三分院(铁检分院)涉铁案件的管辖范围:上海铁路公安局及下属6个铁路公安处侦办案件;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高架支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上铁中院审理的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普通刑事二审案件。

三分院(铁检分院)跨行政区划案件的管辖范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诉讼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诉讼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民航、水运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

检察七部(金融处):主要负责对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依法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检察建议;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办理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或交办的发生在非本市的重大有影响的金融刑事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但是不同级别的检察院管辖的范围不同。

检察机关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14个具体罪名: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办案有直接受理的,也有移交受理的。办案是很严谨的,流程也比较复杂,那么检察院办案都有一些什么流程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检察院具体办案程序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检察院的办案程序

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控告、检举的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案侦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并通知原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

侦 查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

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人民检察院讯问。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可以使用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行凶、自杀、逃跑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情况,确实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审批表》经检察长决定后,填写《拘留人犯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发《拘留证》并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协助。

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侦查终结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起诉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起诉书》、《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是已经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第四十四条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填写《撤销案件决定书》,分别交被告人所在单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存档,有通知被告人必要的,可交被告人一份。

如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释放。

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准备起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起诉以后,由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于控告、检举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不需要作刑事处罚或决定免诉、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以及查处案件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工作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或问题的,应向有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请他们将研究处理结果告诉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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