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与抵押权受偿顺序_查封拍卖房屋多种性质债权受偿顺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8:29:27 人阅读
导读: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确定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一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确定将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普通抵押权。

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二是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被担保债权额确定时存在的主债权,不论其是否已到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被担保债权确定时存在的被担保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也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但是相关法律条例华债网有,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才发生的主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三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一旦债权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额度不得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担保额。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在法院对该查封物拍卖时,向法院申请,要求优先受偿抵押款。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扩展资料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未查封的情况下,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说明其向银行已经借款,是有能力还款的,如果其未将该款交付给法院,法院是可以责令其将该款交付的,如果拒不交付,是可以追究其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你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也可以请求法院移送,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你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垫付的处置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费>优先受偿的部分(抵押权、质押权)>破产程序中的工人工资部分>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一般债权(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原则上按债权比例分配;债务人为法人的,按照查封、冻结的先后顺序受偿;破产中的法人,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注:以上顺序只代表一般案件,特殊(如涉及刑事赃款赃物等)案件不在内

有的,查封在先的优先受偿。如果房产查封前存在抵押,则房子拍卖后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才能由查封人后享有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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