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阴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_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1:32:34 人阅读
导读:您好:阴阳合同更多地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着眼合同是否经过法定的登记、备案程序进行的定义,一旦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则必然涉及对其效力问题的判断。在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诉...

您好:阴阳合同更多地是从行政管理角度,着眼合同是否经过法定的登记、备案程序进行的定义,一旦因此发生民事纠纷,则必然涉及对其效力问题的判断。在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诉讼案件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就成了案件焦点。当事人先签订一份反映其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阴合同;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又临时签订了一份内容简单的股权转让合同,即阳合同,其中约定价款远低于真实意思表示。之后,由于新股东无法兑现发展公司的承诺,原股东提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对于阳合同的评价成了原告的难题,如果说阳合同有效,则其中价款无法接受;如果说阳合同无效,则已完成的股权转让行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据。另外,阳合同中不仅价款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还无意地约定了仲裁条款,这样一来,法院管辖也成了问题。因为即便阳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作为解决争议的条款,也会独立出来适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订立在后的阳合同是对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审中,面对法官的关于阳合同效力如何的询问,原告一度回避正面回答,场面颇为被动。确实,在这种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中,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其实阴阳合同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相较而言,似乎其中的阳合同的名称更易被接受。有观点认为,阳合同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阳合同效力更高;从形成时间来看,往往载明真实意思的阴合同订立时间在前,登记备案的阳合同订立时间在后,由此会有一种说法,形成在后的合同对之前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在阴阳合同同样常见的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实际强调了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综上,是否可以说阳合同有效而阴合同无效,或者说阳合同效力优于阴合同?结论并非如此。合同效力并非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等类型,并未区分效力的强弱。阴阳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实践中往往一目了然,即便阳合同订立在后,但实际履行的却是阴合同,因此,并不能因为订立时间有先后而牵强地说成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别于其他合同,调整该合同关系的建筑法有其特定的原则。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严格,确定了一些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强制招投标制度,进而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其中有“招标”、“备案”等适用条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又另行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与备案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应予支持。”类似规定并不鲜见。可见,即便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确定阳合同优先于阴合同适用。相比较而言,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见法律法规有股权转让合同争议优先依据登记、备案合同审理的规定。在与之类似的二手房买卖领域,阴阳合同也不少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房屋买卖存在“阴阳合同”,其中阳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规避国家税收的,该条款无效,交易价格按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认定。”虽说该地方法院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达出了法院对此的一般态度。因此,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不能仅仅从阴、阳合同的形式来看[2],不能简单依据合同订立的时间来确定各协议之效力[3],而是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在实践中,阴合同往往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阴合同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得到实际履行,即便未经办理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其成立和生效,当事人在在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对于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比如没有登记、备案,其法律后果或许是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非否定合同效力[4]。当然,以上是对内资企业的分析,如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审批机关审批才能生效,阴合同未经审批,则无法生效。

首先,阴阳合同必须同时存在两份合同。在区分的时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因为一旦发生争议,那么合同双方必定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份合同来主张权利,因为我无法看到你手里的两份合同,所以仅能给出有限的建议。1,看合同条款有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权利义务的时候按那一份合同履行,双方履行的合同即为阴合同,是合同双方自主、自愿、达成合意的合同,合同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2、收集其他资料,证明合同双方履行义务的时候是按照其中一份合同的约定履行的,从履行合同义务的层面证明哪一份才是阴合同。3、如果以上证据都没有或者无法收集,那么就看你认为后签订的合同对你是否有利了。如果有利,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来认定,从法律层面寻找依据,证明后签订的合同为前签订的合同的变更,是实际发生效力的合同。只能给出有限的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事情还是建议你们去找本地律师事务所咨询,带上所有和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你认为有用的和没有用的,因为很多材料在你看来没有,在律师看来有用。甄别工作交给律师即可。祝顺利。

对阴阳合同的效力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

一是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基于其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关于阴合同的效力,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三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过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许多阴阳合同,因其违反税收规定,税收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阴阳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件订立两份及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对内的称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外的称阳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其订立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一般情况下,阳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为有效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又慎。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阴阳合同大概可以理解成表面跟你签下一份合同,可是背地里跟你签下另一份合同,可能第一份签下的合同金额会比较小,但是第二份签下的合同金额会比较大,主要是混淆观众的视野,或者避税。这样的事情在商业当中经常出现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之前的范冰冰,因为她签下了非常多份阴阳合同,偷税漏税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NBA当中也出现过阴阳合同的例子,这一件事情已经很久了,可以说这一件事情给当事球队带来了非常大的打击,在当时堪称联盟的重磅新闻,而且这一支球队在未来几年当中一蹶不振,到现在为止这一支球队依旧是没有恢复过来!

在1998年的夏天,森林狼与史密斯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表面上1995年的状元乔·史密斯第一年拿175万,第二年拿200万,第三年拿250万,实际上森林狼暗地里跟经纪人协商好了,为史密斯提供一份高达8600万的大合同!这件事情被公布出来之后,联盟立刻觉得不可思议,毕竟以史密斯的能力不可能拿的仅仅是这样一份合同,于是联盟开启调查,森林狼一看纸包不住火就完蛋了。

经历过这一件事情之后,森林狼被剥夺了未来五年的首轮选秀权,并且被处罚重金,而且加内特当时正处于巅峰,差一点导致了加内特职业生涯没有任何一个总冠军,在当是加内特身边没有一个足够出色的队友也是一个令人很遗憾的事情!这一件事情处罚之后,联盟当中再也没有球队敢与球员签订这种不符合规矩的合同,因为这种事情的代价实在是太高了。

二手房买卖需要签署买卖合同,部分城市还需要签署网签合同。为了打击阴阳合同,基本上来说,政府是不允许签两份合同的,也就是有网签合同的城市,银行,房管局只认可网签合同,其他纸质的合同是不予认可的。房管局等监管部门也会三令五申不允许设立阴阳合同。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如实签订合同,如实申报税费也是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现实中,阴阳合同又是如影随形,难以完全杜绝的,通常来说银行合同有的是报高价,有的是报低价,还有的是部分合同条款不方便透露。

对于报高价,通常目的是为了申请较多的贷款,比如成交价100万,首付3成,可以贷款70万,如果评估值可以达到115万,那么可以贷款80万,达到首付款只需要20万的低首付,甚至零首付,显然这是违反了国家的房屋贷款政策的。

对于报低价,通常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比如成交价100万,客户一次性付款或者仅仅贷款49万,客户可能按照70万申报缴税,显然这是为了偷税漏税。

无论是哪个原因如果签订了多份合同,就存在一个问题,哪个合同效力为真?比如报高价,业主能否要求买家按照高价来支付放款呢?或者报低价,买家要求按照低价来支付放款,如果有争议走上法庭,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通常是需要双方提供证据,审核真实性,法院会以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作为履行依据的。比如存在报高价,如果法院认可了报高价的目的是为了多贷款,那么就会认定原价的那份合同为准的。

如果双方无法提交详实证据,则以后签署的合同为准,日期在后的合同可以覆盖日期在先的合同效力,比如一开始签署合同100万,后来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成交价变更为105万,则105万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存在银行合同,对于多份合同的产生原因,签署理由要写清楚,这是为了履行合同不出现问题。

另外涉及金额,尤其报低价,如果资金托管,会安全很多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