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间_土地征收补偿如何发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8:46:26 人阅读
导读:被征地农民起诉要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放弃统一安置后应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予以支持。对于土地补偿费,比较特殊,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

被征地农民起诉要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放弃统一安置后应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予以支持。对于土地补偿费,比较特殊,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治决定该项目是作为集体的留存收益以备他用,还是分配给村民。对于该项目的具体分配方案,法律是未作具体规定的,而是留在了村民自治民主表决的范畴。

您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补偿款支会的法定时间是“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此可知在农村土地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可获得以下补偿: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在知道究竟该得到哪些补偿费用后,就跟随凯诺拆迁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问题:


1、征地补偿款由谁支付


由上述规定可知,青苗补偿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且安置补助费只有在不需要进行统一安置时,才有可能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而土地补偿费则是经由村集体分配的,相对来说容易出现争议的也正是土地补偿费。


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在凯诺律师时间过程中经常有被征收人反映,某些地方由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全权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情况,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2、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就是说无论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都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拟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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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一个持久战,取得合理的拆迁补偿是一场“硬仗”,而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我们也不是马上就能拿到补偿款,那么,农村征地的补偿是如何发放到我们的手里呢?

征地补偿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此对于农村征地安置补偿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个部分。那么,这三个部分都是怎么分配的呢?


征地补偿怎么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该二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土地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给与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虽然补偿是给与村集经济组织的,但是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内部进行分配,发放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一个成员手里。

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归农民自己所有,也就是说直接补偿给拥有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农民。这里所指的地上附着物主要是指在被征收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也就是说,一般而言安置补助费是不发给农民个人的,只有在不需要进行统一安置时,才有可能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农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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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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