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公路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_公路工程变更分为哪几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1:21:16 人阅读
导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

1、小变更

(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3)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化及其基底处理。 (4)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5)其他一般性质的变更和小变更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3、重要变更

(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高程发生变化。

(2)路线长度500米以内平面、纵面指标的变化。 (3)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4)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变更大、中桥基础深度,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和局部结构。 (6)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形式、厚度。

(7)路基软土处理的范围,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8)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互通,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重大改变。 (9)一般变更中所列各项变更内容,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者。

4、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其一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

工程的暂列金额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如工程设计有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通常为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扩展资料: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7.1.2.3(2)条监理工程师宜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变更工程单价的方法。 A、工程量清单内单价; B、合同内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 C、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D、参考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 E、计日工法。 经综合变更工程作价顺序如下:   1、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   2、间接采用工程量清单单价;   3、部分引用工程量清单单价;   4、按照合同报价的费率和工料机价格及交通部预算定额进行编制;   5、合同报价没有的工料机价格先按投标时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如该信息的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才可采用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前两种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承包人的采购发票作为编制依据;预算定额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当地公路造价主管部门补充定额,已有定额不能满足要求时,承包商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结合相邻省份、行业的预算定额编制补充定额,经监理审核报当地公路造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投标时没有该类工程的费率按当时工程建设所在地交通部门的预算编制办法进行取费:   6、采用计日工法,对于小型工程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可采用计日工方法确定变更工程单价。

一般是不需要重新招标,只需要变更工程量,补充一份协议。

如果还没有开工建设,变更较大超过法律规定的金额标准,且原中标单位资质不适合该工程建设,可以考虑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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