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_监察机关立案后依法采取的措施?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0:45:18 人阅读
导读: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谢谢邀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分为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原因,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原因合法的,到此为止。第二类是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合法,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立案监督程序终结。公安机关按照侦查程序开展侦查。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仍然认为无法移送公诉的,可以撤销立案并通知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仍然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省级检察机关申请决定自行侦查。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几乎连百万分之一都没有。当然,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涉嫌徇私舞弊等,检察机关自行对徇私舞弊立案侦查。没有案外原因,两家不会尖锐到不可调和,因为两家毕竟不是对头,两家共同的对手是律师,案件最终要法院判定。没有案外原因,公安机关也不会坚持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罪案撤销案件。只要检察机关说够诉,二话都不会说就移送审查起诉。如此被法院判决无罪,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你觉得检察机关白痴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销的。且看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内部程序审批后展开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经过内部设置的法制科审批。

2.立案后,侦查人员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和手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搜集并装订相关证据材料。当有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结合案件情况就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比如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故意伤害是否构成轻伤等情形时,根据当时的形势需要先立案后处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销?回答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须撤销。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经过侦查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标准的,会主动撤销对该案件的立案;另一种是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在侦查后提请报捕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标准的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程序审查、决定后,可以通知撤销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诉,其他回答已经有很多了,樊律师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5.不仅可以 撤销案件,也可以监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因为这涉及到某些机关的考核,也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轻易监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监督撤案和监督立案对法律知识和水平要求比较高,甚至会涉及到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建议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早点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避免错过刑事辩护的黄金期,让本不应该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判罚。

请继续关注刑辩律师的回答。将为您带来更多的法律关注点。谢谢关注。

从理论看,是可以撤案的。但现实中,个人认为是不存在撤案的可能:

1.党纪立案和监察立案,不同于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党纪立案和监察立案的标准要高,因为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监察对象,比公安机关立案更加慎重。一般来说,党纪立案和监察立案的基础,是已经找准了事实并找准了证据。立案是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和深挖。

2.以前存在“两规”的时候,被立案人有侥幸心理,认为交代了问题,组织上有可能会“网开一面”,而现在的留置替代了“两规”,被查人内心认为自己基本上没有被“网开”可能,对抗性会更强,这又会极大的激发办案人员的斗志,深挖是必然的,找到问题也是必然的。同时,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一并查,也意味着一般不可能出现违纪和违法都查不出来的情况,只是多少问题。

因此,现实中,一般不存在纪委监委立案的案件被撤案的情况,中央纪委监委的案件,更不可能出现立案后撤案的情况。

立案决定书,是指立案审批机关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决定立案调查的正式公文,也是对立案(呈批)报告的正式批复。一、制作依据(一)党纪案件立案决定书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组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二)政纪案件立案决定书的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 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侦查并没有规定结案时间,只是限制了在侦查过程中对强制措施使用的时间。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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