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关于律师的规定_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起的作用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7:03:03 人阅读
导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分为两种:  

一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不同的诉讼代理,其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等也不相同。但它们也有共同点。具体表现为所有代理人都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与委托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为什么一般律师不喜欢做刑事案件?或不以刑事案件为主业?

本期答主/杨璇(庭立方·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从我选择做律师的时候,身边人要么就是劝我女孩子还是去考公务员比较好;从我选择做刑事业务的时候,身边人更是大惊失色,告诉我刑事律师活不下去。
但是我现在终究还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走了这条路。

经过访问我周边的小伙伴,关于为什么一般律师不喜欢做刑事案件,大概有以下几个原因:


1.刑事案件案源少

的确,从事律师职业,做民商事业务的的确非常多,大家日常生活也会明显感受到平时生活中,跟大家联系最紧密的是民事纠纷,企业间的纠纷也基本上是商事纠纷。刑事案件,感觉一般都活在新闻里。很多律师,做了一辈子诉讼业务,也不见得会去做一件刑事案件。

一个直观的数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分别搜索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民事案件竟然比刑事案件多出了一位数。这个数据直接反映到案源上,民事案件可以算是个海洋,而刑事案件就是个小湖泊。
2.收费低
根据司法部规定,民事案件可以收风险代理费,说白了就是,案件金额越高,你胜诉的越多,你拿到的律师费就越高。如果是碰见一些大单子,合同纠纷,标的额千万上亿,或者是企业间纠纷,这种案件的律师费——差不多也就是简简单单成都一套房吧。
而刑事案件则不同,司法部不允许刑事案件收取风险代理费,这就直接砍掉了一大半收入。从单价上看,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费都不高,普遍比民事案件的议价低。
3.难度大
刑事案件有独特的办案方法,对一般的刑事案件来说,我们需要:会见嫌疑人、阅卷、与公检法依法沟通(dou zhi dou yong)、撰写辩护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委托人沟通(dou zhi dou yong),开庭(发问、质证),每一项工作都是专业性极强,跟民事案件完全不是一个逻辑。
而且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刑事案件的政治性极强,有很多案外因素会影响案件最终辩护效果。如国家开展“扫黑除恶”,打击毒品犯罪,严惩职务犯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这些刑事政策都会在法律之外对案件的辩护工作造成影响。
4.风险大
刑事案件风险大也是很多律师不敢承办的原因之一。一不小心把自己搞进监狱的事情,在新闻上也经常见到。
作为新人律师,我们入行之后,老板最先教会我们的,就是“一定要保护好自己”。所以案件的承办,一定要以保护好自己为原则。
具体来说,风险出现在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会见阶段,我们要防止被委托人、当事人带沟里;跟委托人当事人沟通,要防止被窃听;即使刑诉法规定了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但这个权利几乎是被空置的,没有律师真正敢去行使这种权利,一不小心就变成了串供。整个办案过程,要严格遵循律协的律师办案规范来工作,时时刻刻警醒自己。
5.出差多
这可能是所有律师行业的共同特点,但是刑事案件还有其特殊之处。由于案件不同,可能嫌疑人关押在不同地方的看守所,要办案,就必须得出差去会见。
跟民事案件不同,一般看守所都在城市的边缘,如四川川西高原一带,看守所的位置更是远,经常需要换乘五六种交通工具,最后叫上一个火三轮或者摩托,才能最终到达看守所。而监狱的位置更是遥远,四川这边的监狱一般都在大山深处,要去会见一趟真是难之又难。
6.压力大
做刑事案件,经常听到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可能会因为你工作的一个失误,或者是能力不够,导致最后没有帮当事人争取到他应有的权益,可能当事人会因此多坐几个月、几年牢,或者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
战战兢兢,认真工作,只是为了不辜负当事人的期盼。
7.朴素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争斗

常常听到一句话“律师为什么给坏人做辩护呢?”律师作为离真相最近的人,往往知道很多血淋淋的真相。我们也是人,也会有喜怒哀乐,也有朴素的正义感;作为律师,我们有职业道德,必须为当事人争取他的最大合法权益,必须为当事人负责,为当事人保密。

有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在这两种道德之间徘徊。也许接受不了的,最终都将离开这个行业,而作为一个真正的刑辩律师,我们必须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为当事人负责。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不是都像一般人想象的全是坏人,案件中情、理、法交织的案件很多。每一个人,也从来都不能用单纯的“好人”“坏人”去形容。律师的工作,就是挖掘出当事人身上更多“好”吧。

关于律师会见权:一:关于律师会见权:1、会见权的时间:律师法规定: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冲突点:律师法删除了刑事诉中的“后”字。2、会见权的手续:律师法规定:无论任何案件,均无需批准。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冲突点:律师法改变了刑诉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必须批准的规定。3、会见权的状态:律师法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既然监听不允许,当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直接冲突点:律师法突破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隐含冲突点:律师法否定了侦查机关“在场权”。附录相关法条: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二、关于律师阅卷权:冲突点:关于阅卷权的范围,律师法和刑诉法明显矛盾,律师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刑诉法规定的范围。相关法条:律师法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三: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冲突点:1、直接冲突: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无需任何批准,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刑诉法规定:律师对于证人和相关单位,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而律师对被害人等取证,则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隐含冲突:律师法对于律师受委托以后的取证没有作阶段限制,也就是说,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以后,即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横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而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则明确限制在受理审查起诉以后。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而没有调查取证权”

A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除律师和办案人员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任何人均不得见。《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案件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心理安慰。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容易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4、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可以从嫌犯以及检察院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

7、条件许可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案卷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向检察院、法院出示或请求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2、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告诉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讯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更好的庭审效果。

3、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确有必要时,就重大疑难聘请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指出辩护观点;可以请有影响的媒体监督、呼吁,以保证公正的审判。

4、律师通过精心应对庭审,充分阐述辩护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精心准备辩护词,再次以书面形式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合法的方式,多种渠道影响法官的观点。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不是万能的--啥都能做;不是无用的--啥也做不了;更不是邪恶的--居然为罪犯辩护。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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