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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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8个月,一般情况下是不用去监狱服刑的,都会在看守所服刑到出去。
现在去监狱的政策一般为结案后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上的犯人必须去监狱服刑,当然,各地方当地政策不一样,但大体都是这样。
一般来说,一个刑事案件即便走简易程序整个流程到开庭走完要4个半月左右,开完庭后最快一个星期判决,判决后10天结案,也就是说你整个流程走的好的话,最快也要5个月左右结案。结案后还要等着规定的时间,看守所统一安排一批犯人去监狱。
因此即便你程序走的再快,也很难满足去监狱的条件,而且向这种只有几个月刑期的,监狱一般都懒得收的,主要是不好管理,几个月又没刑减,这些人也不可能卖力干活,而且人家也快出去了,你也不好管的太严。
因此,一般判8个月几乎没可能去监狱,当然有些地方即便剩余刑期还有1个月,也要送到监狱,一般是那个监狱应该是新建成的,人少了,需要犯人充实。
而且听我们管教说,每一个送进监狱的犯人,监狱那边会按照人头给看守所钱的。
我是爱咩咩的老羊,一个退休的老检察官,我可以告诉你这个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都派驻了检察官,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安局看守所的管理教育活动都在监督范围之内。所以,我可以明确的回答这个问题。
《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还规定,看守所因工作特殊需要,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对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可以留在看守所执行。
为什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主要考虑到犯人转押到监狱,也比较费事。看守所本身也需要一些轻刑犯在监所里发挥点作用。如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在监房里也要安排同监犯人值班,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对余刑一年以下的犯人留所执行,这时看守所实际上已经履行了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责。
看守所对监管的已决犯,有关警戒、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教育、劳动、奖惩、 减刑、假释、刑满释放等事宜,参照劳动改造机关的制度和规定执行。
所以,余刑只剩下三个半月,如果没有很特殊的情况,是不会送到监狱去执行的。
(图片取自网络,侵权必删)
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会在看守所服刑,最后两个月会换到劳动房,直到刑期满为止。除了累犯或者是惯犯就会转移到监狱服刑。
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在监狱正式下队后的五日内,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有具体的改造监狱地址等说明。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判刑后分到哪里服刑?
1、一般来讲,男性服刑人员判刑后在案发地所在的省份某个监狱服刑,至于分到哪个监狱并无固定的规定,一般是在案发地法院附近的那几个监狱分批轮流送押。
2、女性服刑人员这个比较固定,一般每个省份只有一两家女子监狱,专门关押女性服刑人员。
3、服刑人员当中有一些特殊类型是指定关押的,例如原为高级干部的服刑人员,一般是指定在秦城监狱和燕城监狱关押,外籍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服刑人员也是指定专门的监狱关押。
另外判处拘役的服刑人员,一般在案发地关押,缓刑一般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执行(不收监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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