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_回复: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7:02:37 人阅读
导读:华彩认为,集团战略不是被动的,应当用集团战略带领分版块战略的方法代替多个子公司战略加总形成集团战略的错误方法。集团是一个经济联合体,需要有个总体发展思路,给各个...

华彩认为,集团战略不是被动的,应当用集团战略带领分版块战略的方法代替多个子公司战略加总形成集团战略的错误方法。

集团是一个经济联合体,需要有个总体发展思路,给各个子公司制定战略产生指导和集约效应;局部利益很难在操作层次上协调,必须在总体高度上调度调控;集团通过战略调度使各个子公司战略之间发生化学反应(协同效应),从而完成集团战略,追求总体效益最大。

这种情况,应当是投资人想规避经营风险。估计最终与客户交易的上海凯岸(C公司)注册资本并非实缴到位,而是实行分期到位,从而钻空子逃避风险,涉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具体情形有可能是:
1、假设上海凯岸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首期出资仅到位300万元,其余出资分期到位(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承诺一定期限内出资到位)。
2、如果是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作为上海凯岸的唯一股东,那么,一旦上海凯岸经营中出现风险,现有资产不足承担公司债务时,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不仅已出资收不回,而且需要在剩余未到位的700万元应缴出资额内,对上海凯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直接向上海凯岸投资,而是如题主所说那般运作,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设立上海磐信,上海磐信出资10万元设立上海磐盟,上海磐盟再承诺出资1000万元设立上海凯岸(分期出资,首期出资假设300万元,其余700万元出资分期到位。上海磐盟注册资本虽然只有10万元,但只要有人如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愿意借钱给上海磐盟,法律并不禁止上海磐明以借贷资金作为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出资财产)。那么,一旦上海凯岸经营中出现风险,现有资产不足承担公司债务时,是唯一股东上海磐盟需要在剩余未到位的700万元应缴出资额内,对上海凯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上海磐盟很可能没有其他财产来承担责任,就会申请破产,导致上海凯岸的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若有人要求上海磐信甚至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这两家公司就会以上海磐盟是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来规避。当然,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20条设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授权公司债权人以上海磐盟、上海磐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主张相关上海磐盟、上海磐信、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甚至上海凯岸构成“公司人格混同”,从而要求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磐盟甚至上海凯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要证明相关公司人格混同,难度非常大
——————————————————————————————————————————
还有一种情形,就更加可恶:
假设上海凯岸设立登记时,其1000万元注册资本虽然全部到位(上海磐盟注册资本虽然只有10万元,但可以通过借款筹集资金缴付出资,只要其1000万元出资财产不从上海凯岸抽逃,就不违法)。但是,若上海凯岸设立登记后,上海磐盟从上海凯岸抽走大部分或相当一部分出资并归还借款,就会导致上海凯岸实际资产不足。此情形下,一旦上海凯岸经营中出现风险,其实际资产不足承担债务,虽然上海磐盟应当在其抽逃出资或未到位出资额度内,对上海凯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上海磐盟自身注册资本仅有10万元,其很可能根本就没有资产来连带承担上海凯岸的债务。这种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上海磐盟、上海磐信、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甚至上海凯岸构成“公司人格混同”,否则上海凯岸的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所以说,一旦发现类似题主所说的这种模式,大家一定要擦亮慧眼,多加小心!

按照集团与子公司的组织关系,集团一个部门的部长,相当于子公司的副总。

按照其在集团的职能来赋予他在子公司的职能,并可以适当扩大。比如在集团分管的是人力资源部长,到子公司她就可以分管人力、行政、后勤,公共关系等。当然这也要看该部长的自身能力和快速学习能力。

另外,如果集团部长去下属子公司是为了锻炼其业务水平,可以分配其没有做过的职能去负责。

可以向总公司(这个词沿用了题主的称呼,注意各条回答的含义)要,但总公司不一定给。

一、子公司的破产是否与母公司直接相关

这个直接相关是指,总公司出资不到位,总公司(指母公司,为法人,本条下同)未全部出资,总公司出资后抽逃,总公司出资有瑕疵,总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不归还......

如果是这些原因,向总公司要未发的工资,个人认为是要对了。至于其他的因素导致公司破产,向母公司要钱于情可以,于法不可以。

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员工的工资,当然是公司负债的一种。但如果,股东的认缴的资本全部实缴,没有上述“一、子公司的破产是否与总公司直接相关”所列举的情况,母公司不应承担子公司的任何负债。

三、情理上问母公司要

即使是情理上,这个也是有点牵强的,就是因为是国企。国企要承担一些社会职能和考虑社会影响的,比如就业,比如社会和谐等等。可以问母公司要,但母公司可以不给。

四、如果是分公司向总公司要工资是合法的

分公司不是法人,是总公司(总公司为法人,但不是母公司,下同)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如果分公司注销前欠员工的工资等,员工是可以正当向总公司要这部分款项的。

题主给到场景太简单,对于大型集团的人事变动,要综合考虑的因素非常之多,牵涉利益群体盘结错综,并不能简单的以非此即彼的原则抉择,并不是孰轻孰重。

职场经验告诉我们,有的岗位貌似下放了,但是所掌控的资源会更多;有的岗位貌似晋升了,但是权力版图分割的更小了。


集团部门一把手也许会更适合我们,带给我们价值利益会更多。但也有可能子公司一把手可能会使我们进入新的一片天地。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抉择是利益的抉择,如何使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做若干的场景假设,抉择非常如此痛苦。

  1. 如果你是处于集团核心部门一把手,可以调度很多资源,管辖着下属子公司的命脉。但是如果领导将你调度到公司非核心关键业务的子公司去做一把手,想必你也非心甘情愿。如果你是处于集团边缘部门的一把手,将你调到子公司担任一把手,估计很多人求之不得,可以脱离苦海。
  2. 如果你是公司非核心业务子公司的一把手,但是任命你为集团核心部门一把手,估计很多人都会抢破头,努力调动各种关系,以求进入集团公司。如果你是公司重要业务板块的一把手,但是公司将你调到集团非核心部门做一把手,估计你要哭天喊地,哀叹命运的不公平,想方设法留在子公司。
  3. 假设你是集团非核心部门的一把手,或者是非重要部门的一把手,我们如何选择。假设你是集团的核心部门一把手,或者是重要业务板块子公司的一把手,我们又应该如何选择。上述两者岗位互调的话,里面就有复杂的考虑因素。

两者之间抉择的利弊分析考量,实现利益最大化。

我们无法假定题主的目前状态,到底你所在的行业属于什么样行业,你的部门属于什么样性质的部门,你的子公司在集团中的战略位置,你们公司的整体战略业务规划,你的个人关系资源是如何分布的,你的优势及你的劣势等等。

上述类似的种种因素都会影响到你的选择,也许对于其他人集团部门一把手是适合他的,但是是不适合你的。反之你不适合子公司的一把手,但是适合集团部门一把手。要综合多种因素,进行系统性的利益价值分析。

如果你是处于集团的核心部门一把手,譬如你决定了整个集团的财务权,项目审批权,让你到子公司的时候就要慎重考虑了。如果是公司的非核心业务的子公司一把手,那就是大权旁落,虎落平阳了。

如果你是集团子公司的一把手,属于公司战略核心业务单元,在整个公司收入占比贡献较大,那么让你到集团担任部门一把手,那你就要动动脑子了。即使给予你的是核心部门一把手,但是在整个集团的话语权可能就要下降了。

如何在两者之间抉择,需要深知的几点原则。

上述我们的分析中发现,集团部门一把手并不一定美好,子公司的一把手也并不一定非去不可。两者之一有可能有一方存在陷阱,稍有不慎则可能万劫不复。

我们必须明白几点原则,如何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如何使自己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调动;如何在不失去目前利益分配的前提下,换取更大的利益;如何使自己可以通过调动得到更大关系资源的支持;如何使自己在集团中占有更核心的地位角色;如何使自己与高层领导的关系得到深化等等。

总而言之,我们不是圣人,我们不可能丧失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去无偿的奉献给别人,如何最大限度的通过岗位的调动,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是最大的前提。


上述是职场葩葩说个人愚见,由于知识所限,难免分析不够得当,仅仅抛砖引玉,欢迎大家留言讨论。END: 职场风云乱,迷局真相显,关注“职场葩葩说”。 欢迎在评论中发表不同的观点,保证答题皆为原创,如果喜欢,"关注","点赞","转发"一下,谢谢。

随着公司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设立分支机构就成为了必然。分支机构一般包括办事处、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条件成熟时,在具备一个核心企业和若干个下属企业的基础上即可成立集团公司。

对众多的下属分支机构如何进行管控呢?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总公司、母公司和集团公司;什么是办事处、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它们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基本概念

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相对于分公司称总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相对于子公司称母公司。

集团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了解了以上概念,再来看看什么是办事处、分公司、事业部、子公司。

办事处(或者代表处):是指公司派出的联络、了解分析市场行情、参与商务谈判的外派机构,它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经营资格,不能以办事处的名义签订商业合同进行营利性活动。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直接控股的企业,从理论上说,母公司要想使一个企业成为其子公司,必须有该公司51%以上的股份。同母公司一样,子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基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多数股份的所有权,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战略方向、人事任命等各方面有着重要影响。孙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一样的。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进行独立核算,并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不具有法人地位,不自负盈亏,而由总公司对其统负盈亏。

看下属公司的性质,下属公司如果是指分公司,那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就是总分关系;如果下属公司是独立法人,即为子公司,那就是母子关系。当然有时候参股公司也广义的认为是下属公司,那就不算母子关系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