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给合同猫腻_开发商不给合同是什么原因?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2:13:19 人阅读
导读:解读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说起。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

解读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说起。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道路随意划定车位出售,属无权处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示该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完全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

1.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开发商是无权出售。

2.在房屋公摊面积中的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

3.地上属于公共部分的开发商无权出售。

根据以上的解读,你可以看一下原来的小区规划,你买的车位属不属于规划停车位,还是后来开发商自己规划的车位。如果是开发商,后来自己规划的马路边儿啊,或者是一些原来的绿地呀,改建的车位。他只能给你开收据,他是没办法给你开发票签合同的。

你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找他谈一下,看看能不能给你签合同开发票如果他不能跟你签合同开发票,那你就只能要求退这个车位。如果他也不给你退,那你就拿着你的收据,直接去当地的税务部门举报他偷税漏税就行了。为什么让你去税务部门举报,因为你现在去房地产主管部门去举报的话,对他来说不疼不痒。以后大家在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看一下我们所买的车位,所在的地下室属不属于公摊面积,属不属于人防工程,地上车位是不是规划局审批的规划车位。我的回答你是否满意,满意请关注鼎润经济。



在新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两个主体,购房者与开发商完全处于不平等地位,购房人除了选房权和在价格方面享有部分议价权之外,对于其它合同条款根本没有讨论协商的余地。开发商滥用其支配主导地位,一切从利己主义出发,单方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霸王条款,迫使购房人被动接受,即使购房人对此提出异议,开发商往往也会以合同条款已备案为由加以拒绝,这样达成的合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原本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均制订了网签格式合同,这个合同文本比较规范,也是相对公平的。但是开发商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通常会增加一些补充条款或者对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将开发商的一些法定义务范围缩减,甚至采取一些模棱两可、李代桃僵的做法,规避风险,逃避责任。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备案时间拖延

新建商品房买卖实行网签、备案制度,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在网签合同之日起30天内,到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但实际上,没有几家房地产公司能做到,推迟几个月甚至一年才进行备案的都有。

2、办理产权证时间拖延

房屋产权证通常都是由开发商代办,依照相关规定及网签的合同条款内容,开发商应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妥产权证。但是,在开发商的补充条款中,办证时间被随意延长,有的改成交房之日起不超过210天,远远超过法定时间。

3、恶意缩短质量保修期

如果说对于备案及办证时间拖延,开发商还可以以政府部门排期为借口,购房人尚可接受的话,那么违法缩短房屋的质量保修期,则令人深恶痛绝。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但是,不良开发商却可以堂而皇之的在网签合同中将屋面防水保修期缩短为3年,厨房卫生间防渗漏保修1年,装修工程保修1年,供热供冷系统保修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这个保修规定比法定的最低保修期大幅缩短了40~50%,这样明显违法的合同条款竟然能够通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审核,实在是匪夷所思。

4、精装修房逃避保修责任

国家推行商品房精装修出售,目的是为了解决装修对房屋结构的破环、对环境的二次污染以及噪声扰民问题。既然是精装修交房,开发商就应该对最终的精装修房的质量负责,并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开发商往往会将房屋买卖合同分解,购房人与开发商的网签合同仍是毛坯交房,而装修工程需要购房人与一个开发商提供名字、不知在哪里的装修公司签订蒙面装修合同(购房人根本见不到装修公司的人),并被要求授权装修公司代收房。这样一来,毛坯房没有直接交给购房人,存在质量问题可能被掩盖,而精装出了问题,开发商又可以甩锅给装修公司。出了质量问题,可能就会踢皮球,最后受害的是消费者。

5、交房标准模糊不清

精装修的交房标准按照规定,应在合同附件中列明,但是,开发商却有意模糊装修标准,样板间清一色大品牌,可交房标准中却不指定品牌,这样就给日后的猫腻留下了空间,最后的交房标准,往往偷梁换柱,使得原本3000元的装修标准,最后可能变成了2000元,甚至1000元的装修标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精装修房饱受诟病的地方。

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势在必行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监督开发商认真履行法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应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合同条款的主要责任,尤其是开发商报备的合同条款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对于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应当责令修改。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尽量完善统一的合同格式条款,对一些关键条款可以增加选项,严格限制开发商随意修改格式条款。同时合同备案机关也应优化办事流程,简化手续,落实法定备案、办证时限,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对于精装修房,国家也应尽快制定相应规范或标准,明确由开发商承担精装修房的最终质量保证责任。对于开发商随意缩减法定质量保修期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落实质量保修的主体责任,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开发商不给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可以走法律程序!这个是没有回旋余地的,业主们千万别抱侥幸心理!







主要原因是怕给合同后,不能按期交房和不能如期办房产证等可能引起诉讼,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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