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关于工程款支付比例,财政部规定是: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在工程合同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合同当事人均需引起重视,对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来说,是应该发包人提前支付,然后承包人进行施工,但在实践中,工程垫资已经是常态,甚至已经成为工程领域的规则。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不同角度,关于工程款进度应注意的问题是不同的。
对于发包人来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该与工程质量、工期挂钩,以促使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节点施工,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在实际约定中,可以约定承包人施工至正负零付 ?%的工程款,施工至几层付?%的工程款,施工至主体封顶付?%的工程款,竣工资料提交完毕支付?%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的工程款,双方结算完毕付?%的工程款,剩余5%或3%为质保金。
对于承包人来说,一定要在弄清自己的垫资能力的前提下与发包人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标准。可以采取施工至某种进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也可以约定按每月已完成工程量的?%支付工程款,也可以考虑按照按每季度已完成工程量的?%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主要要考虑垫资能力、垫资成本,在保证工期、质量的情况下,与发包人协商最适合自己客观情况的工程款支付进度。
需要双方注意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约定清楚工程款支付进度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细化进度款的支付流程,以及各种费用的扣除、发票的开具等等。
对于拖欠工程款方面,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般也要考虑追讨工程款利息,作为承包人的律师,如何保证承包的人权益得到充分的救济,以下几项为追讨工程款利息的法律实务: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具体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付款时间为: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此种情况较为常见(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但律师应提醒承包人注意,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要注意保留已经提交文件的相应证明;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一般来说,工程欠款多见地工程已经完工,此种情况少见。
工程款结算方式具体有: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