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决之后研究_注射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3:25:59 人阅读
导读:注射死刑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在我们国家现阶段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还是枪决,注射死刑仅仅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存在。当然这是注射死刑的特点所决定的。一审法院收到最高...

注射死刑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之一,在我们国家现阶段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还是枪决,注射死刑仅仅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存在。当然这是注射死刑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审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必须在七日内交付执行。和死刑执行命令一并送达的,还有最高院统一配发的死刑注射剂。之所以叫死刑注射剂是因为不知道里边到底是什么物质。

需要执行注射死刑的,执行法官会安排法警押上专门的死刑执行车。把被执行人押上车后,让他躺在车里,然后固定住他的四肢。把特定的仪器连接到被执行人的身体上,然后仪器上就会显示被执行人的脑电波。

之后现场只会人员会下达准备注射的命令,收到命令后执行人员会把注射器的针头插入到被执行人的身上。这里并不是一个针头,而是两个,一个是镇静剂一个是真正的致死剂。在接到执行的命令后,执行人员就会摁下注射泵的按钮,然后就会把致死剂和镇静剂注入到被执行人体内。

药物注射完毕以后,两分钟内被执行人首先陷入昏迷状态,然后慢慢的心脏停止跳动,脑电波变成一条直线,代表着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死刑执行完毕。死刑执行后会拍照片,制作死刑执行笔录,然后入卷。

以上就是注射死刑的执行全过程,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大多数故意杀人或严重罪行的,其实都预料到死刑,不存在害怕的说法,反而是早死早解脱。说死刑能吓唬人的,是自以为书罢了,到你进去蹲过就知道了,在里面活着比死更难受,要想更残忍的惩罚罪犯,不是判他死刑,无期二十年放出来,都与社会脱节了,出来也是废人,还不想出来呢。看看那几个误判被平反的案例就知道了,出来根本很难生存,拿到巨额赔偿金也是被人骗的。

真正会害怕死刑的,是那些过失或一时冲动的,杀了人之後后怕的那些人,才会有严重求生欲望,但这种案件反倒难判,因为罪行处于游离边缘。

连锁杀人的,贩毒的,惊天大案的,怕死刑才怪,他们犯案的时候,是明知道知道会死,但一样没吓住,说死刑能够吓阻犯罪,根本就不符合事实。民不畏死的时候,死吓不了人,反倒可能因“一个够本,多个有赚”的心理把事情往大里捅。车祸撞倒人宁愿把人撞死好过不死残废,原因就在于负责养对方一辈子的成本比死刑更高,判死刑连经济赔偿都不给你,家人没责任连带赔偿,他若是穷鬼一个,当然选择撞死对方。药家鑫案,“正义”得到了,但对方那个孤儿现在如何了,还有谁去关心和追踪?法律是为活着的人着想的,不是为死人讨公道的,更注重的是防范同类事件重发,当双方及其关系人都不服的时候,等于埋下更多的地雷。这种本来可以避免死亡的事情,很多时候是社会自己搞出来的。

现代社会倾向于谨慎死刑,甚至不设死刑,不是没有道理的。动不动就叫偿命的,是没到那个思考层次罢了。

消解犯罪根源和动机,比事后惩罚更重要,才是治本之策。

作为一个拥有丰富生活知识的人,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缓,因此,法律流程不一样,关押的地方也不一样:

1、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死刑立即执行是在看守所,所以,按照看守所管理条例来,当然是会进行治疗,但是,问题来了:死刑立即执行,如果高院审核过后,下达了执行命令,那么,此人七天内就会被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



就算在病床上起不来,也会被拖往刑场或者执行车,被实施死刑,因为,这就是他触犯法律的代价,法律的尊严也必须得到保障。(所以,千万不要犯罪)

如果判决死刑后,他还在走上诉什么的流程,或者最高法院还在审核,没有下达执行命令,他依旧会得到治疗,就看执行命令以及病魔,谁先夺走他生命罢了



2、死刑缓期两年

如果是死缓,那么他的关押场所很可能是监狱(有些地区也可能还是看守所),按照的就是监狱管理条例来执行。

首先,治疗会肯定进行治疗,毕竟现在的监狱管理体制,要是犯人出问题,狱警可是相当麻烦的。

但是,有可能会在监狱内的医院进行治疗,也可能在监狱合作的医院进行治疗,但是,不可能保外就医!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不准保外就医。

至于缓刑期过了死刑犯怎么办?其实,一般情况没这个可能,缓刑期过了一般都会改判无期徒刑,所以,就不能叫死刑犯啦。至于缓刑期间又违法犯罪的,都已经立即执行啦,所以,也不做考虑范围。


中国就有死刑犯搞出了伟大发明被减刑的案例。

李红涛,1966年8月12日生,男,湖北省黄陂县人,出生于一个普通的知识分子家庭。在李红涛14岁时就被评为了“优秀青年”,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竞赛的第二名,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理工男。

随后在1984年考入浙江大学电子系,1988年和女友结婚,不过两年后就出轨产生婚外情。1992年因为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审查。他凭借着出色的想法和脑子,在监狱里两次成功逃脱,并在外重新犯罪。

的确,他非常聪明,被捕后还能逃狱两次,只是他对于挑战法律的底线,一次比一次恶劣,最终,法庭宣判了他的死刑。

而在死刑执行之前,他的脑子里都是科技和知识,他为了实践这些理论,恳求暂缓死刑,他有一项发明必须完成,那时候的中国,极缺技术型的人才,便同意了他的请求。而就是在这缓刑的2小时内,李洪涛发明了“无刷电机”。

这样令人惊叹的创造才能,国家实在是太缺乏了,最后将他的死刑改成了有期徒刑,看看他的表现再决定,之后的李洪涛总算老实了,只是潜心做科研,不再搞事情,又为国家发明了三项专利。李洪涛智慧的头脑,将他从死神面前救了回来,这也是少有的案例。

我最近就办理过一个抢劫、盗窃的案件,第一被告被判处死刑,第二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复杂的。但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毕竟留了一条命,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强多了。

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我又到看守所会见了该被告人,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是否服判,是否上诉?



见了被告人后,被告人为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感觉到舒了口气,但是他还认为有一些案件他没有参与,一审判决还是过重了,因此要求上诉。我问他心里有什么想法,他说:

第一,感谢政府给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认为自己还有点儿亏,于是就要求上诉,看看能不能再改轻一点?毕竟是上诉不加刑,能争取一下子就争取一下子,争取不到也就算了。

第二,在这两年的缓刑期内,一定要好好表现,绝不能再犯什么差错了,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熬过这考验期的两年,争取能够尽快减刑。

第三,一定要接受教训,好好改造。以前不学法,不懂法,盲目冲动,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自己是罪有应得。以后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第四,告诉老人保重身体,告诉孩子好好学习,告诉老婆能等就等,不能等就改嫁吧。

谢谢《小秘书》之邀答题!

历经28年的抓捕,一个凶残杀害11位女性,最小才8岁的杀人“魔鬼”终于被执行死刑。

案件回忆:1988-2002年,4年时间,出生于1964年11月的高承勇,在甘肃和内蒙强奸,抢劫,故意杀人,辱尸致11名女性受害人被其杀害。2016年8月在白银市被抓捕归案,2017年7月18日开庭审判,2018年3月30日宣判,2019年1月3日被执行死刑。

高承勇24岁开始做案,28岁收手,四年时间犯下了天理难容的罪行,到最后被法律严惩。真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也应证了“天作孽,犹可恕。人做孽,不可活”!

24岁起犯案到52岁被抓捕,罪犯可谓反侦手段高超,内心强大;人民警察矢志不渝的精神值得点大赞。

高承勇被捕后,看守民警和办案人员都在探讨他的犯罪动机,可他把结论归罪于“贫穷”。这个解释过于荒唐,其实是极度自私膨胀的表现。11条鲜活的生命被你致死,留给她们家庭的是几辈的追思,给社会带来的无尽的恐慌。所以,个人以为:过分的自私自利是一切犯罪的根本之源。

欢迎指正,谢谢关注。

我国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情形下,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宣告或者送达被告人后,法院判决就生效。例如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改判,或者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

判处死刑的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应当上报最高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后,死刑判决才能执行。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死刑判决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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