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抵押债权的利息,在执行分配中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不可能只是本金优先受偿,而利息不优先受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指担保权、留置权等权利,并不包括解除购房合同的购房人。
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是一句专业法律术语。意思是:他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干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先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以及购房者准所有权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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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一、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二、行使方式。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三、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有人认为是法定抵押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比如银行的抵押权,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也部分是为了保护建筑企业中农民工的权利。但是当这种优先权和购房者的债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哪个为优先?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把购房者分为消费者和非消费者:
一、购房者不属于消费者的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所称的消费者应当就是消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因经营性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不属于消费者,因此沈律师认为购买写字楼、商铺的购房者、公司企业购买住宅的。购买个人商品房用于出租收益、个人炒卖商品房赢利的也都不属于消费者,不过这些人和普通个人消费者难以区别,所以没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也划入消费者行列。非消费者的购房者的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的,因为后者的优先权由法律规定,大于普通抵押权、债权,发生冲突时候以后者为先。
二、购房者属于消费者的情况
建筑工程价款属于经营性权利,而消费者购房的债权属于生存权利,生存权应当大于经营权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不过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有一定前提的,律师提示此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过户,房屋仍然归开发商名下,法定抵押权依然存在,消费者的权利能否优于法定抵押权就要依据房款缴纳的情况而定:
对于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就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障。
对于未交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建筑工程价款可以优先拍卖房地产得到受偿,购房者已经交付的房款是否可以在工程价款受偿前退还?应当认为在工程款之后,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大部分的分界线标准 。“大部分款项”的概念是指超过房屋总价款百分之多少的款项。律师查阅资料后发现有的判例中认为“大多数”是大于50%,不过沈律师提示立法并没有作出具体比例的规定 ,可能在个别的案件中会有例外。
三、一般认为: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可以对抗建筑工程款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要求预售合同订立后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一般认为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4条:“承包人对于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房屋不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不过该条款最终没有作为司法解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