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这种情况肯定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等四项综合所得按实际发放月份计算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2.如果当年工资薪金拖欠实际在当年发放,可能预扣预缴阶段预缴税款有差异,但年度汇算时两者之间计算申报缴纳的税款是一致的。
3.如果是以前年度拖欠工资在本年集中发放,拖欠工资金额很大的话,将很可能会增加本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被拖欠工资的个人来说,拖欠工资本身自己蒙受了很大损失,如果把这部分再并入2020年综合所得确实是不合理的。
4.拖欠工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有确凿证据是拖欠工资,个人认为应该分年计算更合理,也并不违背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建议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能否将上年拖欠工资并入上年工资薪金等四项综合所得,如果需要补缴税款,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进行补缴。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其实签合同只是每个人进厂的一种方式,合同说白了就是卖身契。只是用于公厂里面,像外面工地都不用的,不管是公司还公地外面也好,只要请别人帮你干活,不管有没有签合同月底不按时发工资拖欠就是违法
公司按合同每个月都推迟几天发工资,不算违法。
工资是每个月发放,如果两个月不发就算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