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_以法立法的最高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7:26:07 人阅读
导读: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的合宪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产生的,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活动准则,它具有最高法律...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立法的合宪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产生的,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活动准则,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就决定了其它法律法规的在制定过程中不得与其抵触。立法的合宪性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文皆视为无效 。


2、立法的法治原则 其可以细分为立法的合宪性、立法的法定性、立法的程序性。立法的法定性是指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法的程序性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和废纸法律文件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


3、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立法主体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其两项具体原则是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必须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点。


4、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是立法根据实际国情和客观需要,在保持法律稳定的情况下,建立、修改、废止一定法律法规。必要情况可以进行超前立法。从而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1、立法要体现理性化。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要体现合理化。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又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3、就是要主观符合客观。在立法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与国际大势相结合。

立法基本原则可分,有社会经济政治原则、专门法律原则、立法方法原则等三方面。中国社会主义立法总的基本原则是:(1)社会经济政治原则(2)专门法律原则(3)立法方法原则。在坚持上述总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中国各方面的具体立法还坚持各自具体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自愿”必为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的,体现着国家的民事政策。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法律的调整原则、法律的精神也就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这就决定“平等”、“自愿”必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一国在特定时期对民事关系的政策也必然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来。例如,现代社会特别强调信用,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民事政策也就体现在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或公序良俗原则中。扩展资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民法所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用什么样的条款高度概括这些指导思想和本质特征?落实在概括性条款上就成为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确定之后,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民事主体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能把握民事关系的大方向,在不了解民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懂得民法基本原则,就能大体上懂得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指导准则。司法机关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解释和使用民法规范。(二)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规范,具有约束力,即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三)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原则是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陈述原则

5一事不二罚原则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依法立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基本原则,也就是最高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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